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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重疾险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病史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10-01      1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援引的拒赔理由之一。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这些问题往往直接决定理赔的成败。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一份多年前的体检报告、一次门诊记录,都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让人感到无助和困惑。


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但这一原则并非单方面约束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受到两年除斥期间和「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的双重限制。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紧扣这一关键法律节点,帮助一位北京的重疾险被保险人在肺癌确诊后被拒赔的困境中成功获赔七十九万元。


李某,男,四十余岁,在北京从事技术工作。二零一九年,李某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李某平时工作繁忙,对自身健康状况并未特别留意,投保时按照代理人的指引完成了告知流程。


二零二三年初,李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和家人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在经历手术和初期治疗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能获得保险金以缓解医疗费用带来的经济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李某始料未及。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在投保前曾有一次门诊就诊记录,涉及肺部相关检查,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据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通知李某解除保险合同。


面对这一结果,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投保时的情形,代理人并未详细询问每一项健康情况,自己也没有刻意隐瞒任何信息。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那份多年前的门诊记录自己早已淡忘,且当时的检查结果并未提示严重问题。李某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也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失去了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经朋友介绍,李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的时间,距离其知道所谓的「未如实告知」事由已经超过三十日。这一时间节点,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突破口。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


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律师通过调取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审核记录和往来函件,发现保险公司早在二零二三年三月即已获取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但直至二零二三年六月才发出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明显超过了三十日的法定期限。


第二,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律师指出,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仅显示轻微异常,并未确诊任何重大疾病,且该次就诊与后续肺癌确诊之间没有直接的医学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否则不能据此拒赔。


第三,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应当适用。李某的保险合同自二零一九年成立至二零二三年保险公司拒赔时,已远超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这一条款为李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副本、保险代理人关于投保流程的说明、李某投保前门诊记录的完整病历、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的邮寄时间凭证,以及保险公司理赔审核过程中的内部沟通记录。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已超期,且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缺乏直接关联。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门诊记录涉及肺部检查,与后续肺癌存在关联,从而试图证明未告知事项的重要性。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该次门诊检查的指标变化在临床上并不具有确诊意义,且肺癌的发生发展具有多因素特征,不能简单归因于投保前的轻微异常。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超期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其于二零二三年三月发现李某投保前就诊记录,但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故解除通知发出时间并未超期。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当即回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三十日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而非「调查核实完毕之日」。保险公司在获取门诊记录时即已知道所谓的解除事由,后续调查属于其内部流程,不能成为延长法定期限的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于二零二三年三月即已获取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应当认定其此时已知悉解除事由。保险公司直至二零二三年六月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其解除权已消灭。同时,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门诊记录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应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李某顺利获得了这笔保险金,为后续治疗提供了重要的经济保障。


拿到保险金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保险金,更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多次荣登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您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零五九二五九七三五二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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