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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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遇到的争议之一。投保人认为自身并无隐瞒,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当天或投保前不久的就诊记录为由认定“带病投保”,双方对“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各执一词。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不在于疾病本身,而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未告知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常将“未如实告知”作为万能拒赔理由,忽视自身询问义务和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福建地区的李某因罹患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瑕疵与因果关系展开突破,最终助力李某快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福建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年过四十,平日工作繁忙,身体偶有不适也未曾系统检查。2023年初,李某在朋友推荐下,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李某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流程,逐项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对于问卷中提到的“近期是否有就诊记录”“是否曾被诊断患有特定疾病”等问题,李某根据自身记忆和当时身体状况,均选择了“否”。投保过程顺利,保险公司当日即承保并扣缴了首期保费。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投保后不到三个月,李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及其家庭犹如晴天霹雳。在家人支持下,李某积极接受治疗,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申请。
令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经核查,李某在投保当天曾前往某医院门诊就诊,存在就诊记录,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故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既震惊又委屈。他回忆,投保当天确实因为轻微感冒去过一次医院门诊,但只是普通感冒,医生开了些常规药物,既未住院,也未确诊任何重大疾病。在他看来,这不过是一次再普通不过的就诊,与后来的肺癌并无直接关联,更谈不上“带病投保”。然而,面对保险公司白纸黑字的拒赔通知,李某不知该如何应对。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均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坚持拒赔。
在几乎绝望之际,李某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保险拒赔案件,便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针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制定了详细的应对策略。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有三:
第一,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设计存在模糊性。投保当天,李某的就诊记录仅为普通感冒,而问卷中并未明确将“普通感冒就诊”列为需要告知的事项,仅笼统询问“近期是否有就诊记录”。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对询问事项应当具体、明确,不能以概括性条款要求投保人承担无限告知义务。
第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线上投保过程中,健康告知页面是否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是否对“就诊记录”的含义进行了清晰解释,直接影响告知义务的履行。律师通过调取投保操作流程记录,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中并未对“就诊记录”作出具体界定,也未设置强制阅读或重点提示环节。
第三,李某未告知的感冒就诊记录与后来确诊的肺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最初的承保决定。根据医学专家意见,普通感冒与肺癌之间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存在就诊记录就推定“带病投保”。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证明其就诊原因仅为普通感冒;同时固定了投保流程的电子证据,包括投保页面截图、健康告知问卷内容、投保操作时间轴等。此外,律师还申请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感冒与肺癌的医学关系,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坚持“未如实告知”抗辩,并可能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意见,重点论证保险公司询问义务的边界以及未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令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投保当天就诊记录是否属于应当告知的重大事项”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却未告知,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回应指出:首先,投保当天李某仅因普通感冒就诊,该事实并未被保险公司明确列为询问事项,保险公司以概括性提问要求投保人主动告知所有就诊记录,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关于询问告知主义的规定。其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过程中对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线上投保页面未对“就诊记录”作出具体解释,也未设置强制阅读程序。最后,普通感冒与肺癌之间无医学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未告知该就诊记录,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为由主张其未如实告知,但该就诊记录仅为普通感冒,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就诊记录”的具体含义向李某进行明确询问和说明,亦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李某重大疾病保险金七十九万元。从立案到调解结案,用时不到两个月,李某快速拿到了理赔款,为后续治疗提供了及时的经济支持。
拿到理赔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重疾险、医疗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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