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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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遭遇的法律困境。投保人往往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健康告知的要求进行了说明,但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等理由拒绝赔付。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是否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关键法律屏障。
在浙江地区,重疾险拒赔纠纷并不少见。泽良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在浙江区域办理过多起重疾险拒赔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浙江杭州的重疾险肺癌拒赔案为例,还原案件全貌,解析律师如何突破“带病投保”抗辩,帮助当事人获得应有的保险金。
李某,浙江杭州人,从事技术研发工作。2019年,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80万元。投保时,李某按照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逐项填写,对于问卷中明确询问的事项均如实作答,未隐瞒任何已知疾病。2023年初,李某因持续咳嗽就医,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及其家庭无疑是沉重打击。然而,更让李某没想到的是,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经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曾有一次门诊就诊记录,该记录显示其存在肺部结节待查的情况,属于“带病投保”,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故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投保当天的确去过医院,但那是因为轻微感冒就诊,医生当时并未诊断出任何严重疾病,更未提及肺部结节需要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仅凭一份门诊记录就认定其“带病投保”,李某无法接受。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李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投保当天的完整门诊病历。病历显示,李某当日就诊的主诉是“咳嗽、流涕”,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并未建议进行肺部CT或进一步检查,更未作出“肺部结节”的诊断。保险公司所称的“肺部结节待查”,实际上是门诊医生在病历中记录的“建议必要时进一步检查”,并非确诊结论。其次,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在2023年李某申请理赔后,才于2023年5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距离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其解除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固定了三组证据:一是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原件,证明李某就诊时并未确诊任何重大疾病;二是保险合同及健康告知问卷,证明李某已按询问如实作答;三是理赔申请及拒赔通知的时间线,证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已超过二年。此外,律师还申请了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肺部结节从早期发现到确诊肺癌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投保当天的门诊记录与两年后确诊的肺癌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投保人未告知门诊就诊事实,构成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相关记录后及时解除了合同。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观点: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并未询问“是否有门诊就诊记录”,仅询问了是否患有特定疾病,李某没有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才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定期间。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0万元。庭审中,双方围绕“投保当天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且该记录与后来确诊的肺癌存在关联,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我方律师回应: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明确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并未确诊肺部结节,更未建议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以“待查”字样推断李某已知晓病情,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保险合同成立于2019年,保险公司于2023年才发出解除通知,已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二年除斥期间,解除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知晓自己患有肺部疾病或存在相关症状,且健康告知问卷未询问门诊就诊情况,李某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保险公司于2023年5月才解除合同,距离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该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8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重疾险拒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但投保人并非孤立无援。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健康告知以询问为前提,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告知义务。如遇类似拒赔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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