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案例

案例

经典案例

四川医疗险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01      18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往往不是“有没有生病”,而是“投保时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常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而投保人则觉得自己明明不是故意隐瞒,甚至根本不知道那些体检指标意味着什么。这类争议的核心,其实是保险法上“询问告知义务”与“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边界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在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需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本案中,四川成都的李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时遭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询问范围”与“既往症条款效力”两大难点展开攻防,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男,四十余岁,在成都市某企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二零二一年初,李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三百万元,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及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投保时,李某按照投保页面提示,对健康告知问卷中的各项问题逐一作答。问卷中有一项询问“是否曾被诊断患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李某勾选了“否”。


二零二三年六月,李某因持续腹痛前往成都市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结肠恶性肿瘤,随后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及化疗。住院期间,李某共产生医疗费用三十余万元,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仍有二十余万元。出院后,李某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两年内的体检报告中,曾出现“肠上皮化生”“幽门螺杆菌阳性”等异常指标,且体检报告建议“消化内科随诊”。保险公司认为,这些指标属于投保时应当告知的“既往症”范畴,李某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因此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合同中的“既往症免责条款”拒绝赔付,并通知解除合同。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告诉泽良律师:“我确实做过体检,但医生当时只说有点胃炎,让我注意饮食,根本没说过我得了什么大病。那些报告上的名词我根本看不懂,怎么就成了故意隐瞒?”李某认为,自己投保时并非刻意隐瞒,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几个自己都不理解的医学术语就拒绝赔付。


在朋友推荐下,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审阅保单、体检报告及拒赔通知后,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李某是否“生病”,而在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是否明确、既往症条款是否有效,以及保险公司能否证明李某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迅速梳理出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范围是否明确具体。律师发现,投保页面中的健康告知问卷虽然列举了“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但并未明确询问“肠上皮化生”“幽门螺杆菌阳性”等具体指标或症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询问应当具体、明确,不能以概括性条款要求投保人自行判断。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体检报告中“肠上皮化生”这类医学术语缺乏专业认知,不能据此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二,既往症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律师查阅保单及投保流程记录后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中并未对“既往症”的定义、范围及法律后果进行加粗、弹窗或单独确认,仅以格式条款形式列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其内容,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既往症条款向李某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约束力。


第三,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律师指出,即使认定李某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也需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或与本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李某投保前体检发现的“肠上皮化生”仅为一种病理学描述,并非确诊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若知晓该指标即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因此,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缺乏充分依据。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截图、投保流程录屏、历年体检报告原件、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等材料。同时,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保险公司后台的投保操作记录,以证明投保页面并未对既往症条款进行特殊提示。针对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的“李某体检报告已提示随诊,应当知晓自身健康状况”,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肠上皮化生”与结肠恶性肿瘤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普通患者难以仅凭体检报告中的术语判断自身患病情况。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采取两条路径:一是坚持李某未如实告知,主张解除合同并拒赔;二是退一步主张按比例赔付。对此,律师制定了“先攻条款效力,再破因果关系”的诉讼策略,并准备了多份类案判决,以支持“询问告知范围有限”及“免责条款须明确说明”的裁判观点。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健康告知义务的履行及既往症条款的效力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体检报告已明确提示“肠上皮化生”及“消化内科随诊”,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自身健康状况,投保时未告知该异常指标,构成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律师回应:健康告知问卷并未就“肠上皮化生”或“幽门螺杆菌阳性”进行具体询问,李某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且“肠上皮化生”并非疾病诊断,仅为病理学描述,保险公司将专业医学术语强加于普通投保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此外,保险公司未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肠上皮化生”等具体指标进行明确询问,李某的告知义务范围应以问卷载明的内容为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向李某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保险公司未证明未告知事项与本次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认了。他们不仅帮我看懂了那些复杂的条款,还让我明白,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拿‘带病投保’来推卸责任。”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 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遇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 0592-5973521 联系泽良律师事务所。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