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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意外险溺水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酒精因素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一万元

2026-10-01      16     

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酒精因素影响”“既往病史”等理由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在于:被保险人的死亡究竟属于意外事故,还是因自身疾病或饮酒行为导致?当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与近因原则发生碰撞时,家属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免责条款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因果关系之上。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近因原则和免责条款效力展开论证,最终帮助家属在郑州地区的一起意外险拒赔纠纷中成功获赔七十一万元。


一、案情还原


李某,男,四十余岁,在郑州市从事个体经营,常年往返于郑州与周边地市之间。考虑到自己经常外出,李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八十万元,保险期间一年。投保时,李某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未有任何隐瞒。


某日晚间,李某与几位朋友在郑州市某餐馆聚餐,席间饮用了少量白酒。聚餐结束后,李某独自步行回家。次日清晨,家属接到警方通知,称李某在郑州市某河道附近被发现,已无生命体征。经公安机关调查及法医鉴定,李某系溺水死亡,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六十五毫克,未达到醉酒标准。


事故发生后,家属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很快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因饮酒导致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不予赔付。


家属对此难以接受。李某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当晚饮酒量并不多,且死亡直接原因是溺水,并非酒精中毒。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但对方态度坚决,拒绝通融。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是: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因饮酒导致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六十五毫克,足以证明其死亡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故拒赔合理。


而家属则认为,李某当晚饮酒量有限,并未达到醉酒状态,其死亡是意外溺水所致,与饮酒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仅凭血液中检出酒精就一概拒赔。


李某的妻子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平时身体很好,就是晚上喝了点酒,怎么就不赔了呢?家里还有孩子要养,这笔钱对我们太重要了。”


经朋友介绍,家属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证明饮酒与溺水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适用。


核心法律争议:被保险人饮酒后发生意外溺水,保险公司能否以“酒精因素影响”为由拒赔?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制定了三步走的办案策略。


关键突破点一: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


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页面中,免责条款并未以加粗、标红等显著方式提示,也未设置强制阅读或单独确认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


关键突破点二:饮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律师指出,保险条款中的“因饮酒导致”应理解为饮酒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六十五毫克,未达到醉酒标准,其死亡直接原因是溺水,而非酒精中毒或饮酒引发的疾病。保险公司不能仅凭血液中检出酒精就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根据近因原则,导致损失发生的最近原因是溺水,饮酒仅为条件之一,并非决定性原因。


关键突破点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律师强调,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应当就免责事由的存在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凭血液检测报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饮酒直接导致了溺水事故的发生,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法医鉴定意见,明确死亡原因为溺水;二是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证明未达到醉酒标准;三是投保页面截图及保险合同,证明免责条款未显著提示;四是李某生前的健康体检报告,证明其无重大疾病史。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申请对死因进行重新鉴定,或主张李某饮酒后判断力下降导致溺水。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意见,并咨询了法医学专家,确认酒精含量与溺水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家属向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四、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免责条款效力和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条款明确约定饮酒导致的事故属于免责范围,李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且事发时独自在河道附近行走,其判断力受到酒精影响,溺水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方回应:首先,免责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也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其次,血液酒精含量未达醉酒标准,李某死亡直接原因是溺水,保险公司未能证明饮酒与溺水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保险公司应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仅凭血液检测报告,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根据法医鉴定意见及在案证据,李某死亡原因为溺水,血液酒精含量未达醉酒标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饮酒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七十一万元(调解结案)。拿到赔偿款后,李某的妻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让我们一家重新看到了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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