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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团体意外险高空坠亡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职业类别不符抗辩,助力获赔九十八万元

2026-10-01      18     

团体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许多企业员工家属经常遭遇的困境。单位为员工投保时统一按低风险类别申报,一旦发生高空作业等高风险事故,保险公司便以「实际职业风险等级高于承保类别」为由拒绝赔付,这究竟是否合理?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必须证明其在承保时已就职业分类及相应免责后果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抗辩难以成立。近日,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厦门代理的一起团体意外险拒赔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展开,最终突破保险公司「职业类别不符」与「未如实告知」的双重抗辩,助力当事人家属获赔九十八万元。


【案情描述】


当事人王某某,系厦门市某企业员工,从事设备安装与维护工作。该企业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数十名员工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为每人一百万元。投保时,企业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填写了员工岗位信息,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保单并收取保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某日下午,王某某根据公司安排,在厦门市某项目现场进行高处设备检修作业时,因安全绳固定点松脱,从高处坠落,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及家属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理赔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作出拒赔通知,理由是:王某某实际从事的高处作业属于较高职业风险类别,而投保时申报的职业类别为较低风险类别,属于「职业类别不符」,且企业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支付保险金。


家属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又收到一纸拒赔通知,既悲痛又无助。企业方面也感到困惑:投保时明明是按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的,保费也一分不少地交了,怎么出了事就说不属于承保范围?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时申报的职业类别与实际从事的高处作业不符,依据保险条款中关于职业分类的约定,属于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拒赔。


王某某家属则认为:投保过程完全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指导完成,企业并未隐瞒任何信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未就职业分类的具体标准和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如今出了事故却以此为由拒赔,实在难以接受。


家属在多方咨询无果后,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职业分类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该条款能否成为拒赔的合法依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赔付团体意外险保险金,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案件事实与保险条款展开系统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发现投保材料中职业分类的填写系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指导完成,企业仅是按照要求提供员工岗位名称,并未自行选择风险类别。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就职业分类标准及不符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抗辩基础薄弱。


第二,发现保险条款中关于职业分类的约定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非单纯的定义性条款。保险公司将职业类别与保险责任范围直接挂钩,实质上是在限缩承保范围,依法应当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提示书、免责条款说明书等证据,其拒赔理由难以成立。


第三,发现事故本身属于典型的意外伤害事件。王某某在作业过程中因安全绳固定点松脱坠落身亡,符合团体意外险条款中「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定义,事故性质本身并无争议。保险公司将焦点转移至职业类别问题,有回避保险责任之嫌。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家属及企业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完整的投保材料,包括投保单、保险单及保费支付凭证,用以证明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二是企业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沟通记录,用以证明投保过程由保险公司指导完成;三是事故现场照片、安全生产记录及目击证人证言,用以还原事故经过;四是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材料,用以证明死亡原因及事故性质。


在办案预判方面,泽良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可能坚持职业类别不符的抗辩,并可能补充主张企业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过错。为此,律师团队提前准备了针对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的质证方案,并申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投保时的相关说明材料。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一百万元及相应利息。


【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职业类别条款的效力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时申报的职业类别与实际不符,企业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泽良律师回应:职业分类条款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投保过程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指导完成,企业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职业分类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王某某的死亡属于团体意外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家属支付保险金九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赔付义务,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结尾】


王某某家属在收到保险金后,对泽良律师说:「出事之后,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是你们让我们觉得还有人愿意认真帮我们把这件事弄清楚。」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 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您遇到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重疾险、医疗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 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以专业力量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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