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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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非意外”为由拒赔,是许多家庭在失去亲人后遭遇的二次伤害。当被保险人生前有癫痫病史,保险公司往往直接将死亡原因归入“疾病导致”,拒绝承担意外险责任。但意外险的“意外”究竟如何界定?既往症条款的适用边界又在哪里?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解释问题,更关乎一个家庭能否在悲痛之后获得应有的经济支撑。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只有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才需赔付。如果死亡结果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件直接导致,即便被保险人存在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也不能简单以“既往症”一拒了之。本案中,泉州一名癫痫病史患者因意外摔倒导致颅脑损伤身故,保险公司以“既往症、非意外”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既往症抗辩与因果关系的双重障碍,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七十八万元。
李某,泉州人,从事个体运输工作,常年在外奔波。因早年确诊癫痫,李某一直规律服药,病情控制稳定,日常生活与工作未受明显影响。2023年初,李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一百万元,投保时按照健康告知要求如实填写了病史信息,保险公司正常承保。
2023年秋的一天傍晚,李某在泉州市某路段搬运货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从货车尾部跌落,头部撞击路沿石。同行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李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入院时已出现意识障碍,CT检查提示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虽经全力救治,李某仍于次日凌晨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引发原因为意外跌落。
处理完后事,李某的配偶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有癫痫病史,随即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癫痫,属于既往症,且死亡系疾病发作导致,不符合意外险‘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赔付一百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主张:第一,李某投保前已确诊癫痫,属于既往症,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既往症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第二,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癫痫发作导致摔倒,而非单纯的意外跌落,疾病因素介入中断了意外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家属未能提供证据排除癫痫发作作为直接诱因的可能性。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李某癫痫控制得很好,多年没有发作,这次明明是搬运货物时摔下来的,怎么就成了疾病导致?家里两个孩子还在上学,李某是主要经济来源,这笔保险金是全家最后的指望。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被保险人存在癫痫病史的情况下,意外跌落导致的颅脑损伤死亡,保险公司能否以既往症和疾病介入为由拒绝承担意外险赔付责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死亡原因的医学证据固定。律师指导家属封存并调取了完整的急诊病历、影像学报告、手术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引发原因为意外跌落”,这是认定近因的最直接证据。同时,律师申请调取了急救中心的出车记录和现场同行人员的证言,证明事发时李某正在搬运货物,因地面湿滑摔倒,整个过程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特征。
第二,既往症条款的适用边界分析。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免责条款,通常表述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付”。但该条款不能无限扩大解释。癫痫病史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如果死亡是由独立的意外事件直接造成,则既往症条款不应适用。律师重点论证了癫痫与本次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仅凭病史就推定疾病发作是死亡原因。
第三,近因原则的诉讼策略构建。保险公司很可能主张癫痫发作是摔倒的诱因,从而引入疾病因素。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指出癫痫患者在日常活动中发生意外的风险虽略高于常人,但本案中地面湿滑、搬运重物等外部因素才是导致跌落的主要原因,且医院病历中并未记载事发时有癫痫发作的临床表现。律师据此构建了“意外跌落是死亡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的论证链条。
在证据准备方面,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李某生前的服药记录和复诊病历,证明其癫痫控制良好,近期无发作迹象;同时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虽未完整拍下摔倒瞬间,但记录了李某正常行走搬运货物的过程,排除了突发疾病导致丧失意识的可能。
预判保险公司会申请法医学鉴定以查明死因,律师提前与家属沟通,说明鉴定的必要性,并准备了鉴定机构可能提出的问题清单。最终,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并未申请鉴定,而是坚持书面证据和病史材料进行抗辩。
协商无果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泉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险身故保险金一百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死亡原因和既往症条款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有癫痫病史,事发时可能因癫痫发作导致意识丧失而摔倒,死亡的根本原因是疾病,不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还提交了李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试图证明其病情并未完全控制。
我方回应:死亡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引发原因为意外跌落,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据。保险公司若主张疾病发作是死亡原因,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既未提供事发时癫痫发作的证据,也未申请法医学鉴定,其推测性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李某投保时已如实告知病史,保险公司正常承保,说明其已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不能在理赔时再以病史为由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死亡医学证明及急诊病历,李某死亡系意外跌落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所致,符合意外险合同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主张死亡系癫痫发作导致,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发时李某存在癫痫发作,亦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既往症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的适用应以既往症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癫痫病史与意外跌落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意外险身故保险金七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赔付义务。
王某某在收到赔款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子,还一直安慰我,让我觉得有人真的在认真对待这件事。”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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