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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永安重疾险癫痫等待期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免责条款,助力获赔八十六万元

2026-10-01      20     

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等待期出险”“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而癫痫这类神经系统疾病,更因症状反复、确诊周期长,成为拒赔的高发地带。被保险人和家属往往陷入两难:明明合同约定保障,为何出事却被一纸拒赔通知挡在门外?


保险合同的本质是风险转移与诚信对价,只要投保时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出险后符合约定条件,保险公司就应当依约赔付。本案中,福建省永安市一名企业职工李某,因确诊癫痫并接受手术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以“等待期内已出现症状”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还原就诊时间线、论证合同条款解释规则,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八十六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李某,男,四十岁出头,永安市某企业员工,平日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2022年初,李某在朋友推荐下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附加特定疾病额外给付责任,年缴保费近万元。投保时,李某按健康告知要求逐项填写,对于“是否曾出现抽搐、意识障碍、癫痫”等询问均勾选“否”。


2022年10月,李某在一次加班后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四肢抽搐,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急诊。经脑电图、头颅磁共振等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为“症状性癫痫”,建议进一步治疗。此后数月,李某辗转多家医院就诊,最终于2023年3月接受癫痫病灶切除术,术后病理及出院诊断明确为“难治性癫痫”。


出院后,李某整理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调取就诊记录后发现,李某在投保后约八个月时已有门诊就诊记录,主诉“发作性意识障碍”,遂以“等待期内已出现癫痫相关症状,属于等待期出险”为由,下达拒赔通知书,并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李某收到通知后难以接受:投保时自己确实没有任何症状,首次发作也是在投保数月之后,怎么就成了等待期出险?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均以“条款约定明确”为由拒绝通融。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是: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为一百八十天,李某在等待期内已因“发作性意识障碍”就诊,属于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依据条款不负给付责任。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投保时毫无异常,第一次抽搐发作时家人吓得手足无措,确诊后更是身心俱疲,本以为保险能解燃眉之急,却被一句“等待期”拒之门外,实在委屈。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初步审阅材料后认为,本案关键不在于“是否等待期内就诊”,而在于“等待期内就诊是否等同于等待期内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核心法律争议可归纳为: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非特异性症状就诊,但重大疾病确诊发生在等待期后,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赔?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


第一,厘清“症状”与“疾病”的界限。律师指出,保险条款约定的是“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不赔,而非“等待期内出现任何相关症状”不赔。李某等待期内的门诊记录仅记载“发作性意识障碍”,并未确诊癫痫,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将“症状”扩大解释为“疾病”,缺乏依据。


第二,锁定确诊时间节点。律师指导李某调取全部就诊病历,重点固定2023年3月手术后的出院诊断及病理报告,明确“难治性癫痫”的确诊日期在等待期届满之后。同时,梳理门诊记录,证明等待期内的就诊仅为初步筛查,医生当时并未作出癫痫诊断,也未建议手术。


第三,预判保险公司抗辩并补强证据。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遂提前准备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李某历年体检报告,证明投保时无任何癫痫相关就诊或用药记录,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情形。


在证据固定后,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特定疾病额外给付六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等待期内就诊是否构成等待期出险”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等待期内已因“发作性意识障碍”就诊,该症状与癫痫直接相关,属于等待期内出现保险事故,条款明确约定不赔。


泽良律师回应:第一,门诊病历记载的“发作性意识障碍”仅为症状描述,并非确诊疾病,更非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二,保险条款对“等待期出险”的定义应以确诊为准,而非以症状出现为准;第三,若按保险公司解释,任何等待期内的非特异性就诊都可能成为拒赔理由,显失公平,也违背合理期待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才不予赔付,李某虽在等待期内有就诊记录,但并未被确诊为癫痫,其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届满之后,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关于等待期出险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重疾险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六万元,共计八十六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结尾】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说:“确诊那段时间,我连走路都怕突然发作,更怕家人跟着我受苦。感谢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弄清楚了等待期的真正含义,让我重新有了面对治疗的底气。”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遇保险拒赔困扰,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本文当事人已脱敏,案情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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