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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雇主责任险猝死被指主体不适格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资格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10-01      18     

雇主责任险理赔中,最常见也最令人无奈的争议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赔付。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幸离世,家属明明承受着巨大的悲痛,却还要面对保险公司冷冰冰的“你不是适格原告”“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等说辞。这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究竟由谁享有?猝死是否当然被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换言之,当企业主未能及时主张理赔时,受害员工或其继承人完全可以依法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文讲述的,就是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福州代理的一起雇主责任险猝死拒赔案,面对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与“猝死非保险责任”的双重抗辩,通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程序,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的办案历程。


【案情描述】


王某某是福州市某企业的员工,在该企业从事日常运营工作。企业主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人一百万元。投保时,企业主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了员工名单及相关资料,保险公司也依约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


某日,王某某在工作期间突然倒地,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遗憾的是,经医院全力抢救,王某某仍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王某某的突然离世,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巨大困境。其配偶张某甲和年迈的父母不仅要承受失去至亲的痛苦,还要面对后续生活的经济压力。企业主在事发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很快作出了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王某某的继承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企业主,而非王某某本人;第二,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王某某的家属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们不明白,人明明是在工作期间倒下的,企业也明明买了保险,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说拒就拒?企业主虽然愿意配合,但对于如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也缺乏专业能力。几经周折后,王某某的家属通过多方了解,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一句话: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企业主未获赔时,员工继承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以及心源性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律分析与策略】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组建专项办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


关键突破点一:主体资格问题。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继承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这是本案的第一道关卡。律师研究发现,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本案中,企业主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拒赔后虽有意主张权利,但客观上未能通过诉讼获得保险金,王某某的继承人作为受害第三者,依法享有直接请求权。此外,雇主责任险的设立目的本就是保障员工在受雇期间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救济,若机械地以合同相对性否定员工继承人的权利,将背离立法本意。


关键突破点二: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心源性猝死归入疾病范畴,试图以此排除保险责任。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通常表述为“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对于“意外”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外来突发事故,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猝死,只要符合突发性、非本意性等特征,就应当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况且,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将猝死列为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缺乏合同依据。


关键突破点三: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在审查保险合同时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就所谓“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王某某与企业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用以证明雇佣关系和工作期间;医院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用以证明死亡时间、地点及原因;保险单原件及投保时的员工名单,用以证明保险关系和保额;企业主出具的理赔申请及保险公司拒赔通知,用以证明理赔经过和拒赔事实。同时,律师还申请法院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档案,进一步核实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是否就相关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必然坚持主体不适格和猝死不属保险责任的两大抗辩,并可能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为此,律师在一审阶段就着重夯实了请求权基础,将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作为核心法律依据,同时准备了充分的类案检索报告,以增强法官对员工继承人直接请求权的内心确信。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的继承人向福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办案结果】


一审庭审中,双方围绕主体资格和猝死定性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企业主签订的,王某某的继承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起诉。律师则当庭援引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并结合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目的指出,员工继承人享有法定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的主体抗辩不能成立。关于猝死问题,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猝死发生在工作期间,与工作存在关联,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某的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猝死属于免责事项且已履行说明义务,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再次进行了审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仍不甘心,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认为,被保险人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最终,王某某的家属成功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审查,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全程代理,用专业和坚持为这个失去顶梁柱的家庭争取到了应有的保障。


【结尾】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的配偶张某甲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人走了,家里天都塌了,是律师帮我们把这个家又撑了起来。”


雇主责任险理赔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保险条款争议,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也五花八门。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如需咨询,可拨打联系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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