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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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既往症」常常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理由。许多投保人明明在保险期间内确诊重大疾病,却因保险公司主张「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症状或就诊记录」而遭拒赔。究竟何为既往症?投保前的一次门诊记录是否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既往症?这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保险法与合同法上的关键争议。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须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相关疾病且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同时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本案中,黑龙江地区一位投保人因癫痫行开颅手术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分析病历资料与投保流程,突破既往症抗辩,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从事个体经营。数年前,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并附加特定疾病额外给付责任。投保时,王某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对问卷中明确列出的问题均如实作答。此后数年,王某某按期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某日,王某某因突发意识丧失、肢体抽搐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经脑电图及影像学检查,诊断为癫痫,且发现颅内存在占位性病变。为明确病因并治疗,王某某接受了开颅手术治疗。术后病理及临床诊断明确为颅内良性肿瘤继发癫痫。这一诊断结果意味着王某某的病情已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良性脑肿瘤需开颅手术切除,属于重疾险保障范围。
出院后,王某某整理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前数年曾因头痛、头晕等症状在门诊就诊,病历中记载「疑似癫痫」「建议进一步检查」等内容,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某某投保前已存在既往症,属于带病投保,且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故拒绝赔付。
面对这一结果,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详细询问头痛头晕等常见症状,健康告知问卷中也未明确要求披露此类情况,自己并非故意隐瞒。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公司仅凭多年前一次门诊的「疑似」记录就全盘否定理赔,而真正确诊癫痫和颅内肿瘤却是在保险期间内。在朋友建议下,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前的一次门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主张带病投保并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已有头痛、头晕就诊记录,病历中记载「疑似癫痫」,说明其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疾病症状,属于既往症范畴。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项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深入分析。
第一,关键突破点在于「既往症」的法律认定标准。律师发现,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仅记载「疑似癫痫」及「建议进一步检查」,并未确诊任何疾病。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投保人「明知」的重要事实,且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对于未确诊的「疑似」症状,投保人并无当然的告知义务。更重要的是,保险合同对「既往症」的定义通常指投保前已明确诊断的疾病,而非尚未确诊的症状。
第二,律师重点审查了投保流程中的健康告知问卷。经调取投保时的电子记录及回访录音,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环节并未就头痛、头晕、疑似癫痫等症状进行明确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
第三,律师从医学角度论证了癫痫与颅内肿瘤的因果关系。医学专家意见指出,王某某所患癫痫系颅内肿瘤继发所致,而颅内肿瘤的生长具有隐匿性,早期症状如头痛头晕并不具有特异性,不能据此推断投保前已罹患肿瘤。保险期间内确诊的颅内肿瘤并行开颅手术,完全符合重疾险理赔条件。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完整投保资料及健康告知问卷,证明保险公司未询问相关症状;投保前门诊病历原件,证明仅记载「疑似」而未确诊;保险期间内的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及病理报告,证明疾病确诊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历年保费缴纳凭证,证明合同持续有效。同时,律师申请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对癫痫与颅内肿瘤的医学关系进行说明。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坚持既往症抗辩,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二是主张癫痫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三是试图以「症状出现在投保前」为由混淆疾病确诊时间。针对这些预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应的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五十万元及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十八万元,合计六十八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认定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投保前已有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我方律师则指出:投保前病历仅记载「疑似」,未确诊任何疾病;健康告知问卷未询问相关症状,投保人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期间内确诊的颅内肿瘤并行开颅手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前门诊病历仅记载「疑似癫痫」,并未明确诊断,不能认定王某某投保前已罹患癫痫或颅内肿瘤;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环节未就头痛头晕等症状进行询问,王某某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王某某在保险期间内确诊颅内肿瘤并接受开颅手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六十八万元。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复杂的病历,还让我明白法律是站在有理的一方。」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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