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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疾险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瑕疵,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01      0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援引的理由。尤其是重疾险这类长期险种,投保时一份健康告知问卷,动辄涉及数十项询问,稍有不慎,便可能在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之门外。而这类争议的核心,并非简单的是非对错,而是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的询问方式、以及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法确立的规则是: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这条规则并非保险公司的「万能挡箭牌」。济南一位企业职员李某,在确诊甲状腺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的询问边界和因果关系展开突破,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济南市某企业的职员,今年三十八岁。2021年,她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时,保险代理人通过电子问卷方式询问健康状况,其中涉及「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甲状腺疾病、结节、囊肿」等问题。李某回忆,自己曾在体检中被告知有甲状腺结节,但医生当时表示结节很小,定期复查即可,无需治疗。她在填写问卷时,对于甲状腺相关询问勾选了「否」。


2023年,李某在一次常规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形态异常,进一步穿刺检查后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经过手术治疗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中已记载「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接到拒赔通知后,李某感到既委屈又不解。她认为,当时医生明确说结节很常见,不需要处理,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这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而且,投保时代理人也没有详细解释每一项询问的含义,只是让她快速勾选。她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未告知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未如实告知」,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投保流程和病历资料,发现三个关键突破口。第一,保险公司电子问卷中关于甲状腺疾病的询问表述为「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甲状腺疾病、结节、囊肿」,而李某的体检报告仅记载「甲状腺结节(TI-RADS 3类)」,并未明确诊断为「甲状腺疾病」,且TI-RADS 3类结节在临床中通常属于良性可能性大、无需立即干预的范畴。保险公司询问方式过于笼统,未明确区分结节性质与疾病诊断,投保人基于一般认知勾选「否」,难以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要求李某提供体检报告或进行额外检查,说明其并未将甲状腺结节作为影响承保的重要事项。第三,根据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则,即使李某告知了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是否必然拒保或提高保费,缺乏证据支持。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虽有医学关联,但并非所有结节都会癌变,保险公司不能简单以「未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问卷截图、保险代理人沟通记录、历年体检报告以及主治医生关于结节性质的说明。同时,律师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证明对于TI-RADS 3类结节,保险公司通常仍会标准体承保或仅做除外处理,而非直接拒保。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并拒赔合法有效。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的询问必须清晰、明确,足以让投保人理解询问内容。本案中,保险公司将「结节」与「疾病」并列询问,容易导致投保人误解。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进一步核实,说明其并未将结节作为承保决定的关键因素。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法律问题,也让我觉得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


如果您在济南或全国其他地区遇到重疾险、医疗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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