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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疾险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01      2     

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因“未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遭遇、也最感无力的一类争议。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时未告知既往病史、体检异常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但“未如实告知”并非当然免责的万能理由,其成立与否,取决于询问范围、告知义务边界、疾病关联性以及除斥期间等一系列法律要件。


保险法确立的核心原则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明确询问的范围为限,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且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须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本案中,济南市民王某某因罹患甲状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结节未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询问范围、疾病关联性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展开论证,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女,四十余岁,济南市某企业职工。二零二零年,她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五十万元,并附加了特定疾病额外给付责任,年缴保费一万余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向其出示了电子投保单,其中健康告知部分以勾选方式完成,代理人未逐项询问,王某某根据自身理解对告知事项作了勾选。


二零二三年初,王某某在单位年度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随后在济南市某医院进一步检查,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出院后,王某某整理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核赔调查中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数年的体检记录,发现其在二零一九年的一次体检中曾被提示“甲状腺结节,建议定期复查”,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明确填写。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某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其承保决定,遂作出解除合同、拒绝赔付并退还部分保费的决定。


收到拒赔通知后,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认为自己投保时并未故意隐瞒,代理人也没有就甲状腺问题专门询问,且当时体检仅提示“建议复查”,并未确诊任何疾病,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这属于需要告知的事项。面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术语和强硬态度,她一度不知该如何应对。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初步审阅投保单、体检报告、拒赔通知及病历后,认为本案在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关联性以及保险人解除权行使期限等方面均存在可突破的空间,遂接受委托,正式介入处理。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时未就甲状腺结节复查提示进行告知,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结节相关就诊记录,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其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填写,构成未如实告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王某某则认为:投保时代理人并未就甲状腺问题进行明确询问,自己也没有被确诊任何疾病,仅仅是一次体检提示,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并不公平。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围绕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


第一,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有限。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及回执,发现健康告知事项均为概括性勾选,并未就“甲状腺结节”“体检异常”等事项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


第二,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缺乏直接关联。律师指出,二零一九年体检仅为“建议复查”的提示,并非确诊疾病,且甲状腺结节在人群中极为常见,多数为良性。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结节与三年后确诊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必然的医学因果关系,也未证明若知晓该情况即会拒绝承保。


第三,保险人解除权已超过法定行使期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事项主张解除,已丧失解除权基础。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投保单原件、电子投保回执、历年体检报告、完整住院病历、病理报告及拒赔通知书,并申请调取保险公司核保规则,用以证明甲状腺结节并非其拒保事项。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可能以“带病投保”为由强化抗辩,并可能主张王某某存在主观故意。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的医学关系,并整理了类案裁判规则,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健康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未如实告知既往体检异常,影响其承保决定。我方则指出,保险公司未就甲状腺事项进行明确询问,且合同成立已满两年,解除权已消灭,同时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无直接关联。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甲状腺结节等事项进行明确询问,王某某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其解除权亦已超过法定期限。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主要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理赔款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谢谢你们帮我讨回了公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坚持律师直接服务客户,无中介环节。


如您正面临保险拒赔困扰,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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