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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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最常见理由。许多投保人并非有意隐瞒,而是对健康告知问卷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对体检报告中的轻微异常未予重视,最终在罹患重疾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边界在哪里,保险公司能否仅凭一份体检记录就否定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仅在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需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或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中,北京市一位企业职员因确诊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肺部结节就诊记录未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分析健康告知问卷的具体询问范围、调取完整就诊记录、申请医学专家论证,最终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一、案情还原
当事人王某某,北京市某企业职员,四十余岁。多年前,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特定疾病额外赔付责任。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问卷形式进行健康告知询问,王某某根据自身认知逐一作答,其中涉及呼吸系统疾病、肺部检查异常等询问项,王某某均勾选"否"。
投保后第三年,王某某在单位年度体检中发现肺部磨玻璃结节,进一步检查后确诊为肺癌。经过手术及后续治疗,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要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调取了王某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两年曾因感冒就诊,胸部X光检查提示"右下肺纹理增粗,建议随访",但未明确诊断为肺部结节或任何呼吸系统疾病。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某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遂作出拒赔通知,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面对突如其来的拒赔通知,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投保时确实没有把两年前的一次普通感冒就诊当回事,更不知道X光报告中的"纹理增粗"与后来的肺癌有什么关联。保险公司一句"未如实告知",就让他多年的保费和当下的治疗费用都失去了保障。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中已有肺部异常提示,属于健康告知问卷中"呼吸系统疾病"的询问范围,其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王某某的真实感受是:投保时自己确实不知道那次感冒就诊意味着什么,保险公司问的问题他都是按自己理解如实回答的,怎么现在就成了"故意隐瞒"?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否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前的非特异性就诊记录主张未如实告知。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案件分析,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发现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范围存在模糊性。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问卷完整记录,发现问卷中关于呼吸系统疾病的询问表述为"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结核等",并未明确将"肺部纹理增粗"或"建议随访"等非诊断性描述纳入询问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询问并未明确涵盖该等非特异性检查提示,投保人对此不负告知义务。
第二,投保前就诊记录与本次肺癌之间缺乏医学上的直接关联。律师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两年的完整就诊病历,发现该次就诊为感冒发热,胸部X光仅提示"纹理增粗",医生并未建议进一步检查或治疗,也未作出任何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律师申请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论证肺部纹理增粗属于常见的非特异性影像表现,与数年后的肺癌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据此认定投保时已存在"既往症"。
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需证明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律师指出,即使该次就诊记录被如实告知,以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对于一次普通感冒就诊且无明确诊断结论的情况,通常也不会导致拒保或加费。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核保规则或类似案例的核保结论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投保时的电子问卷截图及操作记录,证明保险公司询问的具体内容;投保前两年的完整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证明该次就诊的性质为非特异性;投保后历年的体检报告,证明肺部结节系投保后新发;以及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理赔申请及拒赔通知等基础材料。同时,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以证明该类就诊记录通常不影响承保决定。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采取的策略包括:强调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的主动义务,主张体检报告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或主张即使询问范围有争议,投保人也存在过失,应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反驳意见,并准备了多份类似案例的生效判决作为参考。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特定疾病保险金二十九万元,合计七十九万元。
四、办案过程与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的X光检查已提示肺部异常,该异常与后来的肺癌属于同一系统疾病,投保人未告知该就诊记录,构成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我方回应:第一,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范围并未涵盖"肺部纹理增粗"或"建议随访"等非诊断性描述,投保人对此不负告知义务;第二,该次就诊为普通感冒,医生未作出任何呼吸系统疾病诊断,也未建议进一步检查,投保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其核保规则显示该类情形通常不影响承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呼吸系统疾病的询问内容不够明确具体,未将非特异性影像描述纳入询问范围,投保人对此不负如实告知义务;且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与本次肺癌之间缺乏直接医学关联,保险公司亦未能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共计七十九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王某某拿到保险金后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这场病和这份被拒赔的保单。"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您正面临保险拒赔困扰,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或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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