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24
在保险理赔实践中,健康告知义务的履行边界,往往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投保人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这些问题直接决定了一张重疾险保单能否兑现。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与两年不可抗辩规则,是保护投保人权益的核心条款。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原则,帮助一位北京市民在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后,成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男,四十七岁,北京市民,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二零一八年九月,李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推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缴费期二十年。投保时,代理人询问其健康状况,李某告知曾有轻度高血压,代理人表示不影响承保,仅要求其填写健康告知问卷。问卷中有一项“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肺部疾病、结节、肿块等”,李某勾选了“否”。
李某回忆,投保前一年单位体检报告曾提示“右肺微小磨玻璃结节,建议随访”,但他并未在意,也未进一步确诊或治疗。代理人当时也未就该体检异常进行详细追问。
二零二一年三月,李某因持续咳嗽就医,经检查确诊为右肺腺癌。经过手术及后续治疗,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投保前体检报告已有肺部结节记录,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肺部结节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发出拒赔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解除保险合同。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体检报告上的结节只是“建议随访”,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且代理人当时也未重点询问。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一度陷入焦虑,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李某未告知肺部结节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肺部结节与本次肺癌理赔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围绕这些焦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第一,针对“未如实告知”的主观状态,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前的完整体检报告,发现结节描述仅为“微小磨玻璃结节,建议随访”,并未确诊为疾病,且李某无任何就诊或治疗记录,说明其主观上并非故意隐瞒。第二,针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二零二一年三月李某申请理赔时即已获取体检报告,但直至六月才发出解除通知,已经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除斥期间,解除权已消灭。第三,针对因果关系,律师申请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认为肺部微小磨玻璃结节与两年后确诊的肺癌之间,并无证据证明投保时已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在证据准备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全部沟通记录、代理人证言、历年体检报告、就诊病历等材料,并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内部核保规则,以证明即使告知结节,保险公司也可能正常承保或仅增加保费,并非必然拒保。
诉讼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当庭回应: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若知悉结节情况即会拒保,且其解除权已因超过三十日而消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投保时未告知肺部结节,属于一般过失,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三十日才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肺部结节与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重大疾病保险金七十九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法律问题,更让我重新相信,保险合同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覆盖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车险、寿险、大额财产险等多个险种,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模式减轻当事人负担。如遇保险拒赔,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