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2
1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往往是决定赔偿数额的核心环节。伤者自行委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以“旧伤参与度”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并大幅压低赔付,这样的争议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伤残等级能否站得住、赔偿比例会不会被打折,直接关系到伤者后续治疗与生活的保障。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接受宁德当事人王某某委托后,围绕伤残鉴定这一关键战场,突破保险公司“旧伤参与度”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二十八万元。
王某某,男,五十余岁,宁德市某企业职工。2024年初,王某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在路口被一辆转弯的小型轿车撞倒,当即左髋部剧痛无法起身。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随后接受了内固定手术。住院期间,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了一部分,但关于后续赔偿,双方始终未能谈拢。
出院后,王某某遵医嘱持续康复,但左髋关节活动明显受限,下蹲、久坐后起身都感到吃力,日常行走超过二十分钟便疼痛难忍。经人介绍,王某某自行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其左髋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王某某拿着鉴定报告与保险公司协商,本以为可以顺利获赔,没想到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措手不及。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提出,王某某术前CT显示其左髋关节存在退行性改变,属于“陈旧性病变”,本次事故只是加重了原有病情。保险公司据此主张,伤残后果并非事故单独造成,要求按“旧伤参与度”进行折算,只同意在扣除参与度后赔付六万余元。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自己明明从不曾因髋部问题就医,怎么就成了“旧伤”?他多次交涉无果,一度想放弃。
后经亲友提醒,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接待后,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所谓“旧伤”抗辩的核心,在于混淆了“退行性改变”与“伤残参与度”两个概念。退行性改变是影像学上的常见表现,并不等同于功能丧失,更不能直接推导出事故参与度比例。本案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的十级伤残,究竟是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还是原有疾病与事故共同作用的结果。
围绕这一焦点,律师团队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第一步,重新审视鉴定意见。律师仔细核对鉴定报告所依据的病历、影像资料和功能检查记录,确认鉴定机构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已充分考虑了王某某的年龄和基础情况,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第二步,补强因果关系证据。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事故前历年体检记录,证明其从未因髋部疾病就诊,也无相关功能障碍记载;同时调取了手术记录,显示术中所见骨折为新鲜骨折,而非陈旧性骨折。第三步,准备应对重新鉴定。律师预判保险公司极可能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提前与法医顾问沟通,明确了若重新鉴定,应重点审查功能丧失与事故外伤之间的直接关联,避免以“退行性改变”简单折抵。
协商无果后,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王某某向宁德市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果然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了影像学资料主张参与度问题。我方回应指出:退行性改变属于生理性老化表现,并非疾病,更非既往伤残;王某某事故前无任何髋部症状及就医记录,事故直接造成股骨颈骨折并接受内固定手术,术后关节功能受限是骨折及手术的直接后果。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我方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某的伤残后果系原有疾病与事故共同所致,对其参与度抗辩不予支持,并采信了原鉴定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赔偿款如期到账。
拿到赔偿款那天,王某某对律师说:“出事之后我一直觉得自己给家里添了负担,是你们帮我把该拿的钱一分不少要了回来,心里踏实多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