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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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自身原有疾病或特殊体质是否应当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的问题。保险公司往往以“参与度”为由主张按比例赔付,试图大幅压缩赔偿金额,这让许多本就因事故陷入困境的伤者家庭雪上加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伤者体质状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应成为保险公司减赔的挡箭牌。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代理漳州一位因事故致残的外卖骑手,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突破了保险公司提出的“参与度”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
当事人王某某,男,三十岁出头,漳州市人,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二零二三年夏天的一个傍晚,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漳州市某路口正常直行时,被一辆突然左转的小型轿车撞倒。事故造成王某某左腿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当场无法动弹。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住院近两个月,期间进行了多次手术。出院后,他的左腿仍遗留明显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因腰椎损伤导致长期腰痛,无法长时间骑行或站立,基本丧失了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的能力。王某某家中尚有年迈父母和年幼子女需要抚养,妻子收入微薄,这场事故让整个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
然而,当王某某向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了一个令他难以接受的主张:保险公司调取了王某某的既往就诊记录,发现他几年前曾因腰椎间盘突出就医,于是声称王某某的腰椎损伤后果与其自身疾病存在关联,要求按照“参与度”进行赔偿,只愿意承担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初步核算的赔偿金额仅为二十余万元,与王某某实际遭受的损失相差甚远。
王某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他认为自己虽然曾有过腰痛,但从未影响过正常工作,正是这场事故才导致他如今无法站立、无法工作。面对保险公司专业而强势的拒赔理由,他一度不知道该如何继续维权。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的既往腰椎病史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保险公司能否据此主张按参与度比例赔偿?
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由资深交通法律师牵头、法医顾问协同的专案小组。律师团队首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逻辑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了三个关键突破口。
第一,王某某的腰椎间盘突出病史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只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王某某的体质状况是客观存在的,并非其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保险公司将“参与度”等同于“过错”是对法律的曲解。
第二,保险公司所依据的参与度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律师团队仔细审查了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发现该报告并未充分考虑事故造成的直接损伤与既往病史之间的因果关系,结论缺乏充分依据。
第三,王某某的伤残后果与事故具有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律师团队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完整的医疗记录、手术记录和康复记录,并申请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最终确认事故是导致王某某伤残的主要原因。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团队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调取并固定王某某事故前多年的工作记录和收入流水,证明其在事故前一直正常从事体力劳动,腰椎病史并未影响劳动能力;二是收集主治医生和专业法医的书面意见,从医学角度论证事故损伤与伤残后果之间的直接关联;三是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各项抗辩,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主张按参与度比例赔偿,并提出王某某的伤残等级鉴定偏高。泽良律师当庭指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以事故是否构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力为标准,而非简单套用医学上的参与度概念。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既往病史并非法律上的过错,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病史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故对其参与度抗辩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五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团队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确保款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王某某对律师说:“出事以后,我连站起来都费劲,保险公司还说是我自己的问题。如果不是你们帮我争,我真的不知道这个家该怎么撑下去。”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始终秉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的价值观,专注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无论是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还是涉及多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争议的复杂案件,团队都能以扎实的专业素养和温暖的服务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如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类似交通事故赔偿难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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