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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离婚财产分割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转移财产抗辩,助当事人成功多分财产

2026-10-03      7     

离婚时一方偷偷转移存款、变卖资产,另一方就只能吃哑巴亏吗?这是许多面临婚姻破裂的当事人最揪心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性之争,往往成为离婚诉讼中最激烈的战场。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在龙岩,一位当事人就遭遇了对方在离婚前密集转移财产的困境,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通过缜密的证据策略,成功突破了对方的抗辩,帮助当事人多分得财产。


李某,龙岩市某公司职员,与丈夫王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建材店,生意一度红火,积累了一定的存款和两套房产。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初,王某某突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感到十分突然,更让她意外的是,王某某在起诉状中列出的财产清单,与她所了解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差甚远。清单上只有一套房产和少量存款,而另一套房产和大部分存款竟“不翼而飞”。李某回忆起,在起诉前几个月,王某某曾多次以“生意周转”“朋友借款”为由,频繁进行大额转账,并催促她签署过一些不明所以的文件。


李某意识到,王某某很可能在离婚前就已经开始转移财产。她感到既愤怒又无助,自己为家庭付出了十几年,如今却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在朋友的推荐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希望律师能帮她查清财产去向,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存在,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王某某在庭审中坚称,那些转账是正常的生意往来和偿还债务,并非转移财产。他还声称,建材店的经营亏损严重,部分存款已用于填补亏空,另一套房产则是用他婚前的个人财产购买,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李某则认为,王某某的说法漏洞百出。建材店生意一直不错,从未听他说过亏损。那些大额转账的收款人,她大多不认识,而且转账时间集中在离婚诉讼前半年内,这显然不是巧合。她感到十分委屈:“我为这个家操劳了这么多年,他却在背后偷偷算计我,这公平吗?”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迅速展开了工作。律师首先指导李某梳理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务状况,包括建材店的经营流水、银行账户明细、房产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等。通过初步分析,律师发现王某某在起诉前六个月内,向多个陌生账户转出了累计超过八十万元的资金,且这些账户与建材店的供应商并无关联。


关键突破点一:锁定异常转账时间与对象。律师调取了王某某及其关联账户的银行流水,发现转账时间高度集中在离婚诉讼前三个月内,且收款人多为王某某的远亲和朋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在离婚前短期内向特定关系人密集转账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生意往来的特征,具有转移财产的重大嫌疑。


关键突破点二:揭穿“生意亏损”的谎言。王某某声称建材店亏损,但律师通过查询税务记录和进货单据,发现建材店在同期仍有稳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所谓的“亏损”并无证据支持,反而有证据表明王某某将经营收入转入个人账户后迅速转出。


关键突破点三:质疑第二套房产的购买资金来源。王某某主张第二套房产是用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但律师调查发现,购房款是从王某某婚后的银行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的,且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建材店的经营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王某某向陌生账户转账的银行流水记录;二是建材店的税务申报表和进货单据,证明店铺并未亏损;三是第二套房产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四是李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王某某曾提到“生意还行”“钱的事你不用操心”等内容,与其“亏损”主张相矛盾。


诉讼中,律师预判王某某可能会否认转账的转移性质,并可能串通收款人伪造借条或债务凭证。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质证方案,并申请法院对相关收款人进行调查。


庭审中,双方围绕财产分割展开了激烈交锋。王某某坚称转账是偿还债务,并提交了几张借条作为证据。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当庭指出,这些借条的形成时间存疑,且收款人与王某某存在亲属关系,借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与税务记录的对比分析,清晰地展示了王某某在离婚前密集转移资金的行为轨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离婚诉讼前短期内向多名亲属转账,且无法合理解释资金用途,其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关于建材店亏损的主张,与税务记录和经营流水不符,不予采信。第二套房产的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经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考虑到王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存款和第二套房产时对李某予以适当倾斜。李某最终分得了包括第二套房产在内的主要财产,并获得了相应的存款补偿,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可能真的什么都拿不到。他们不仅帮我查清了真相,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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