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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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往往因证据难以固定而陷入僵局。财产分割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保障,而法院对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也成为许多案件的核心争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等处理为原则,但对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龙岩,一位当事人就遭遇了配偶在离婚前私自出售房产、转移售房款的情况。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通过梳理资金流向、固定关键证据,成功突破对方“正常交易”的抗辩,帮助当事人在财产分割中获得了应有的份额。
李某,女,龙岩市某企业员工,与王某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家庭,并于2016年在龙岩市新罗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王某某名下。2022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初,王某某突然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起初不同意,但王某某态度坚决,并开始长期不回家居住。
2023年5月,李某偶然得知,王某某在2023年3月已将婚后购买的那套商品房出售给他人,成交价约一百二十万元。李某追问售房款去向,王某某仅称“用于还债和日常开销”,拒绝提供具体明细。李某感到十分震惊和无助,她为家庭付出了多年,却对这笔巨额财产的去向一无所知。
随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无共同财产可分割,并称售房款已全部消耗完毕。李某意识到,如果无法证明王某某转移财产,自己可能在离婚后一无所有。在朋友的介绍下,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咨询。
王某某在诉讼中主张:出售房产是为了偿还婚姻期间的经营性债务,且售房款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他还提出,李某对家庭贡献较少,不应分得售房款。
李某则感到极度委屈:自己多年工资收入都用于家庭日常,王某某从未告知有大额债务,更未说明卖房一事。她不知道该如何证明那些钱还在,也不知道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确定了核心法律争议:王某某出售婚后房产并将售房款转至他人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李某能否据此主张多分财产。
针对本案,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从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
第一,发现售房款到账后短期内即被分散转出。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王某某名下的银行流水,发现一百二十万元售房款到账后,在三天内分五笔转入案外人张某、陈某账户,而王某某声称的“还债”并无对应的借款合同或转账凭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一资金流向成为认定转移财产的关键突破口。
第二,固定王某某在离婚前擅自出售房产的事实。律师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记录,证明王某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且未将售房款存入双方共同账户。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的原则。
第三,补强证据链,证明王某某所述“经营性债务”不实。律师通过调查发现,王某某所称的债务并无任何书面凭证,且收款方与王某某存在亲属关系,进一步印证了转移财产的故意。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收集了银行流水、房屋买卖合同、过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并申请法院对案外人账户进行调查。同时,律师预判王某某可能辩称款项用于家庭开支,提前准备了李某的工资收入证明和家庭日常支出记录,证明家庭生活并不需要如此大额支出。
最终,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代理李某应诉,并在庭审中提出反诉,要求依法分割售房款并对王某某少分。
庭审中,王某某坚持称售房款已用于还债和消费,但无法提供任何有效凭证。李某的律师则指出,王某某在离婚诉讼前擅自出售房产,并将款项转入亲属账户,属于典型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未能合理解释售房款去向,且转账对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最终认定王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认定售房款一百二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王某某的转移行为,法院酌定李某分得售房款的百分之六十,即七十二万元,王某某分得百分之四十。此外,法院还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了分割。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可能真的拿不到这笔钱,谢谢你们帮我讨回了公道。”
婚姻家事案件往往牵涉情感与财产的双重纠葛,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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