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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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暴雨引发的大额企业财产损失中,保险公司常以“降雨未达合同认定标准”“企业管理不善”等理由拒赔。此类争议的实质在于三点:其一,气象事实应以气象部门的官方观测数据为准,保险公司不能自选口径;其二,免责与限责条款须经提示说明方生效;其三,主张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保险人应就该过失及过失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泽良律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代理的一起企业财产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降雨未达到合同暴雨定义标准”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追回200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南京的周老板经营一家印刷厂,厂房内进口印刷设备与纸张存货价值不菲,厂区地势本就低洼。2023年,他为厂里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总保额300万元,其中设备与存货各占一半。2024年9月,台风过境南京,特大暴雨持续数小时,雨水从厂区大门和排水口倒灌而入,一批进口印刷设备被淹受损,大量纸张报废,经评估直接损失超过260万元。周老板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勘查后拒赔:“经核对气象资料,本次降雨量未达到保单约定的‘暴雨’认定标准(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且贵厂未配置挡水板等防汛设施,存在重大过失,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周老板气得直拍桌子:厂里进水淹到膝盖,机器泡了一整夜,气象台明明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保险公司却说“不够暴雨标准”?自己一个开印刷厂的,从来没人告诉他还要自备挡水板,怎么一进水就成了“重大过失”?经商会朋友介绍,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暴雨的认定应以什么口径为准,保险公司单方选取的气象数据是否合理,“未配置防汛设施”又能否构成拒赔事由。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气象认定看,暴雨等级的判断应以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观测实况为准,按国家《降水量等级》标准,12小时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达50毫米以上即构成暴雨,本次台风降水过程全市普降大到暴雨,厂区周边气象站实测小时雨强与过程总量均已达标,气象台亦发布了暴雨预警,保险公司自行选取远离厂区的单一站点、以小时雨强断章取义,其认定口径不具有合理性,不能对抗官方气象记录;2.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单中“暴雨”定义的限缩解释直接影响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未就该口径向投保人提示说明,现以内部标准拒赔于法无据;3. 从过失认定看,投保时合同并未约定防汛设施配置义务,保险公司也未进行风险提示或现场查勘指导,企业按常规经营标准管理厂区并无过错,况且雨水倒灌系地势与市政排水条件所致,与是否配置挡水板之间没有证据证明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主张“重大过失”却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泽良律师指导周老板调取了气象局官方实况数据与预警记录、投保单原件及保险合同条款、公估机构损失评估报告、厂区进水与设备受损的现场影像等证据,并梳理了同类台风案件中暴雨认定的裁判口径。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江苏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在自然灾害类财产险争议中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周老板主张足额理赔。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的多轮法律交涉,保险公司最终按约赔付了200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周老板说:“机器泡了水,保险公司还想拿‘雨不够大’来赖账。泽良律师把气象台的红头文件往桌上一放,保险公司自己先矮了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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