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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范某某被控诈骗、敲诈两罪建议十年以上,泽良律师庭审激辩成功改判寻衅滋事四年五个月

2026-05-29      24     

案发:讨债讨成“诈骗犯”

范某某(化名)与债务人王某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王某拖欠范某某本息共计120万元长达三年。2023年,范某某多次上门讨债,期间有言语威胁,并委托他人向王某施压。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以范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多名同案犯均认罪认罚(认诈骗罪),检察院对范某某的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绝境:同案犯都认罪了,“坚持辩护只会更惨”

范某某家属找到泽良律师时,几乎已经绝望。此前咨询的律师均表示:“同案犯都认罪了,你一个人坚持不认罪,法院只会从重处罚,十一年跑不了。”范某某是家中顶梁柱,孩子正在备战高考,妻子没有工作,一旦被判十年以上,家庭将彻底崩塌。

介入:泽良刑事律师发现“债权真实”这一核心突破口

泽良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用整整五天时间梳理了双方三年的全部借贷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他发现一个被所有人忽略的关键事实:范某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范某某从未虚构事实骗取王某财物,其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追讨合法债务。这意味着,范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攻坚:构建“民事纠纷中的过激行为”辩护体系

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策略分为三个层次:
  1. 否定财产犯罪基础:提交全部借条、转账记录、催款录音,证明债权真实,不存在诈骗和敲诈的客体与目的。
  2. 行为定性降级:范某某的言语威胁和施压行为,虽不可取,但属于民事讨债中的过激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特征,而非财产犯罪。
  3. 检索同类判例:张律师整理了厦门中院、福建高院近五年20余份同类生效判例,证明对于真实债权基础上的讨债行为,法院普遍以寻衅滋事罪或无罪处理,极少认定为诈骗或敲诈勒索。

庭审:以一己之力对抗全案认罪认罚

庭审中,公诉人坚持认为范某某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且因范某某拒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张有为律师顶住巨大压力,当庭指出:
“如果追讨合法债务构成诈骗罪,那么全国所有的讨债行为都将面临刑事风险。范某某的行为确实过激,但绝不能因此将其升级为十年以上的重罪!”
经过长达三小时的激烈辩论,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

判决: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不成立,改判寻衅滋事罪

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范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返还侦查机关扣押的合法财产。刑期较建议量刑减少一半以上。

律师手记:有真实债权基础的讨债,绝不能随意升格为财产犯罪

“先刑后民的思维在债务纠纷中极为危险。”张有为律师表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权,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现债权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就不应认定为财产犯罪。泽良刑事团队凭借对证据细节的极致挖掘和扎实的法理功底,在多名同案犯认罪的不利局面下,依然为当事人实现了重罪改轻罪的逆转。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刑事专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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