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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康某某盗窃公司财物,泽良刑事团队推动自首认定+谅解谈判成功减刑

2026-05-29      557     

康某某(化名)是厦门某科技公司仓库管理员,2024年因赌博欠下高额债务,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窃取公司库存电子产品并销赃,获利金额较大。公司发现后报警,康某某被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审查起诉阶段,康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

介入:发现"自首"和"谅解"两大突破口

康某某家属在审判阶段找到泽良刑事团队。此前有观点认为,康某某涉案金额已达福建地区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六万元以上,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年已属从轻,难再减刑。

团队会见后发现关键细节:案发当天公司负责人找康某某谈话,康某某明知公司已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外,康某某家属有强烈赔偿意愿,但公司起初拒绝沟通。

同时,团队指出康某某作为仓库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按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定性的空间——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法定刑档存在差异,这也是可以争取的辩护方向之一。

攻坚:推动自首认定+促成和解

团队双管齐下:其一,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申请调取公司负责人证言及报警记录,证明康某某确系现场等待抓捕,应当认定为自首,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予以认可;其二,多次与公司法务和负责人沟通,从认罪态度、家庭困难、全额退赔等角度促成和解,公司最终出具《谅解书》。庭审中团队还动员家属预缴罚金,作为悔罪表现佐证。

结果:刑期缩减八个月

法院最终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较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三年减少八个月。

律师手记

盗窃罪辩护不能只看金额,更要看情节。内部人员盗窃案件中,自首认定和被害单位谅解往往带来显著的量刑效果。泽良刑事团队注重与被害方沟通,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积极修复社会关系。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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