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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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4006191869)在厦门代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通过"信息性质抗辩+公开信息排除+数量核减"策略,将公安机关认定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大幅核减,最终促使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林某系厦门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数据分析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时,发现林某所在公司数据库中存储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购房意向等,遂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林某刑事拘留。林某家属在刑拘第5天委托泽良刑事团队。林某坚称自己仅负责数据分析,不参与信息收集,且数据库中大部分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如房产交易网站、企业工商登记),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法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5条,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其他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第6条规定,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合法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是数据库中的信息是否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部分为企业工商登记公示信息、部分为房产交易网站公开挂牌信息,均不应计入);二是林某是否具有"非法获取"的主观故意(其系数据分析师,不参与信息收集环节);三是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林某仅进行内部数据分析,未出售、提供给第三方)。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泽良刑事团队在刑拘后第5天介入,启动"信息犯罪紧急辩护"机制。
信息性质精细化分类。委托数据鉴定机构对数据库信息抽样分类:企业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房产交易网站公开挂牌信息均不受刑法保护;其余含姓名、电话的信息中,大部分缺乏住址、身份证号等组合识别要素,能否认定属"公民个人信息"存疑,部分系从公开渠道整理而来。
公开信息排除与数量核减。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逐条甄别,真正来源存疑、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足五千条,未达"情节严重"入罪标准。
主观故意否定与职责边界论证。提交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书等证据,证明林某仅负责数据分析,不参与信息收集,主观上无"非法获取"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出售、提供行为。
四、案件结果
厦门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数据库中大部分信息属于公开渠道信息或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经甄别后存疑可识别个人信息不足五千条,未达"情节严重"入罪标准;林某作为数据分析师,主观上无非法获取的故意,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林某后继续从事数据分析工作。
五、律师建议
大数据行业从业者极易因信息处理行为触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红线。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通过信息性质分类、公开信息排除、职责边界界定等策略争取不起诉。泽良刑事团队提醒:公开信息不等于公民个人信息,职责边界决定罪与非罪。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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