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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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医疗险市场中"既往症"拒赔纠纷持续高发。保险公司常以"投保前已存在症状"为由扩大解释免责条款,而投保人对"既往症"的法律边界往往缺乏判断。本文以杭州地区一起腰椎间盘突出拒赔案为例,客观解析专业团队如何厘清"症状"与"疾病"的法律边界。
30岁的小陈投保百万医疗险前,偶尔感觉腰部酸胀,但从未就医,也无任何影像学检查。投保半年后,小陈因搬重物突发剧烈腰痛,MRI确诊"腰椎间盘突出症(L4/5)",后行微创手术,花费12万元。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根据"面访"得知小陈投保前曾有"偶尔腰酸",遂以"腰椎间盘突出为慢性进展性疾病,投保前症状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
核心论证一:非特异性症状不构成既往症。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合同通常定义,"既往症"指投保前已明确诊断、或已接受治疗、或症状持续存在且足以使普通人意识到异常的疾病。小陈投保前的"偶尔腰酸"是一种一过性、非特异性的主观感觉,绝大多数成年人都有类似经历,不能合理预期其已是"腰椎间盘突出"。核心论证二:保险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腰酸可由数十种原因引起(肌肉劳损、姿势不良、筋膜炎等),与腰椎间盘突出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仅凭"腰酸"二字,未能提供任何医学证据证明该症状与后来的椎间盘突出症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举证不足。核心论证三:医学专家权威意见。泽良邀请骨科专家出具意见:腰椎间盘突出是一个退变过程,许多人在MRI上有突出但终身无症状。投保前的"偶尔腰酸"更可能是肌肉源性,而非椎间盘源性。保险公司不能反推"有腰酸=有突出"。
法院最终认定:小陈投保前无任何腰椎间盘突出的诊断记录、治疗记录或典型症状,其描述的"偶尔腰酸"不足以使其应当意识到患有严重疾病。判决全额支付12万元医疗费用。
这起案件的胜诉,体现了泽良团队在"既往症"边界争议中的精准把控能力。团队能够从法律定义、举证责任、医学论证三个维度同时发力,打破保险公司对"既往症"的扩大解释,为投保人守住健康告知的合理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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