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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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漳州代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漳州某民营企业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亲友和员工吸收资金,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被刑事追诉。团队通过对"非法性"和"社会性"的精准辨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判决结果。(泽良刑事团队 4006191869)
漳州的陈某(化名)在漳州龙文区经营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已经办了十余年,在当地有一定的口碑和信誉。2020年至2022年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资金链紧张,陈某的企业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在向银行贷款屡屡受挫后,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些民间融资渠道。
为了筹集资金维持企业运转,陈某开始以"高息借款"的名义向身边的亲友、企业员工以及朋友介绍的社会人员吸收资金。他承诺每月支付1.5%至2%不等的利息,并出具了借条。前期的借款人确实按时收到了利息,口口相传之下,越来越多的人主动找到陈某要求"投资"。截至案发,陈某累计向30余人吸收资金约1200余万元。
然而,经济形势持续下行,陈某的企业最终没有撑过去,资金链彻底断裂。无法按时兑付利息和本金后,部分借款人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陈某的家属在得知消息后万分焦急。陈某的妻子说,丈夫一辈子老实经营企业,这次的初心是为了保住企业、保住工人饭碗,并没有挥霍和恶意欺骗的想法。她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介绍找到了泽良刑事团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特征被归纳为"四性":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在"非法性"、"利诱性"上的争议不大。争议的焦点在于"社会性"——陈某的借款对象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陈某辩称,他的借款对象都是自己的亲友和公司员工,属于"特定对象",不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且,如果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之外的人员(朋友介绍的社会人员)也被纳入吸收范围,"特定对象"的界限就已经被突破了。
在量刑情节方面,陈某具有多个从轻因素: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积极变卖企业资产和个人财产用于退赔;在案发前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泽良团队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迅速完成了会见和案件评估。团队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不在于"是否构成犯罪"——陈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本没有争议——而在于如何在处罚层面争取最大的从轻空间。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团队进行了全面阅卷,重点做了三项工作。
第一,核减涉案金额。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涉案金额为1200余万元,但团队在审核证据后发现,部分出借人是陈某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亲友吸收的资金可以不计入犯罪数额。团队逐人逐笔核实了出借人与陈某的关系,最终成功将计入犯罪数额的金额核减至800余万元,大幅降低了量刑基数。
第二,锁定"自首"情节。陈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前,其实已经接到过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调查。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陈某主动到案的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记录和到案经过说明,最终成功认定了自首情节。
第三,推动退赔工作。陈某名下有一处厂房和两套住宅,团队建议陈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变卖资产、筹措资金用于退赔。虽然无法全额退赔全部出借人,但陈某家属还是筹措了200余万元,按照比例向出借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部分出借人的谅解。退赔行为虽然在量刑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但作为一个重要的悔罪表现,对从轻处罚具有实质意义。
在审判阶段,泽良团队在庭审中从多个层面进行了量刑辩护:陈某的犯罪目的不是为了挥霍或非法占有,而是为了维持企业经营,这与以诈骗为目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本质区别;陈某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借款对象范围相对有限;陈某已经积极退赔,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陈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综合这些因素,陈某的犯罪行为虽然严重,但应当区别于纯粹以牟利为目的的金融犯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理。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综合全案情节——自首、退赔部分损失、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目的系维持企业经营——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考虑到陈某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实际需要继续服刑的时间已经不多。更重要的是,由于自首和退赔减轻了刑罚,这一判决结果与案件初期的量刑预期(五年以上)相比,已经实现了大幅度的减轻。
陈某的家属在判决后对泽良团队表达了深深的感谢。陈某的妻子说:"我们知道自己确实做错了,借了别人的钱还不上,理亏。但泽良的律师让我们知道,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它会考虑你的初心和努力。我们会继续想办法退赔剩下的出借人,给他们一个交代。"
本案的辩护成功,体现在两个关键突破上。第一是涉案金额的核减——团队通过对"亲友"范围的严格界定和逐一核实,将涉案金额从1200余万核减至800余万,直接降低了量刑档次。第二是自首情节的成功认定——陈某主动到案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记录中并不显眼,但团队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细节,并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予以认定,这对减轻处罚起到了关键作用。两个突破叠加,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
泽良刑事团队提醒,中小企业主在面临融资困境时,一定要警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法律红线。向亲友借款和向"亲友的亲友"借款,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可能只是民间借贷纠纷,后者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已经在融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红线,建议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前就主动投案,争取自首认定,同时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指导证据收集和退赔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从轻处理。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官方热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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