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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企业主融资踩红线,泽良团队争取从轻处罚

2026-06-10      346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福建漳州代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漳州某民营企业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亲友和员工吸收资金,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被刑事追诉。团队通过对"非法性"和"社会性"的辨析,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判决结果。(泽良刑事团队 4006191869)

一、案件背景

漳州人陈某(化名)在漳州经营一家小型制造企业。2020年至2022年间,因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资金链紧张,在银行贷款受阻后,陈某以"高息借款"名义向身边的亲友、企业员工及朋友介绍的社会人员吸收资金,承诺支付较高月息并出具借条。前期借款人按时收到利息,口口相传下参与人员不断增多。截至案发,陈某累计向多人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后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部分借款人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家属委托泽良刑事团队。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释〔2022〕5号第1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以及吸收对象突破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范围的,应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全部吸收资金均计入犯罪数额。本案陈某的吸收对象已包含朋友介绍的社会人员,"特定对象"抗辩难以成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本没有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法释〔2022〕5号规定,非法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或者清退后损失较小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吸收资金目的系维持生产经营、未被挥霍,是量刑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厘清对象范围与资金去向。逐人逐笔梳理出借人身份关系与资金数额,主张直系亲属等特定对象吸收部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酌定考量因素;通过审查银行流水与财务账册,证明资金绝大部分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符合"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从宽精神。

锁定自首情节。陈某在被传唤前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据《刑法》第67条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团队提交电话通知记录和到案经过说明,推动认定自首。

推动退赔。建议家属变卖资产筹措资金,按比例向出借人退赔并取得部分谅解,退赔作为重要悔罪表现对从轻具有实质意义。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自首、部分退赔、认罪认罚、初犯、犯罪目的系维持经营、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较案件初期量刑预期显著减轻。

五、律师建议

中小企业主融资时应警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边界。向亲友借款可能仅是民事纠纷,向"亲友的亲友"借款或吸收对象混入社会人员、进行公开宣传,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且全部吸收资金均计入犯罪数额,不存在"亲友资金剔除"规则。若已涉案,建议主动到案争取自首认定,并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指导证据收集与退赔。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官方热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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