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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友人物留毒品未及时上交,泽良刑事团队数量认定辩护获缓刑

2026-06-16      184     

摘要: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性罪名——只要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法定数量,无论是否贩卖、运输或吸食,都可能构成此罪。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泉州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在朋友离开后未及时将遗留毒品上缴,通过毒品数量精准认定和认罪认罚,成功争取缓刑。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骆某(化名)系泉州某公司职员,平时无吸毒史。2024年12月,朋友马某(另案处理)到其住处暂住,离开后骆某清理房间时发现马某遗留的一个小包,内有少量白色晶体状物质(后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骆某怀疑是毒品,但因心存侥幸且不知如何处理,随手放在卧室抽屉,未向公安机关上缴。2025年2月,公安机关查办马某贩卖毒品案时得知其曾在骆某住处留宿,遂对骆某住处搜查,查获该毒品。初查称量,毒品连同包装袋总重为11.8克。骆某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泽良刑事团队。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毒品罪以持有数量达到法定标准为构成要件——持有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依法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骆某持有毒品的净重是否达到10克,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责轻重。

本案核心争议:一是毒品数量认定——初查的11.8克含包装袋重量,依毒品案件办理程序,称量应扣除包装物重量;扣除包装及杂质后净重10.2克,仅略高于入罪标准,属数量较小的情形。二是主观故意——骆某辩称系朋友遗留、正犹豫如何处理而非故意持有;其在明知可能系毒品的情况下未及时上缴而留存,主观故意较难完全排除,但系中途被查获、无主动获取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利因素:骆某无吸毒史和涉毒前科,持有时间短,系朋友遗留而非主动购买,人身危险性较低。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固定有利事实。第一时间会见骆某,确认其从未主动购买或索取毒品、毒品系马某遗留、正犹豫处理期间即被查获。

审查批捕阶段争取取保。从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持有数量较小刚达入罪标准、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无逃匿风险等角度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变更取保候审。

申请重新称量。发现《毒品称量笔录》记载的11.8克含包装袋重量,依毒品案件办理程序申请重新称量,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确认净重10.2克,排除包装及杂质,使数量认定更加精准,为量刑从宽奠定基础。

认罪认罚争取缓刑。在数量认定基础上,骆某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官协商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提交学历、工作、无前科、社区表现等材料,论证社会危害性低、再犯风险小。

四、案件结果

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骆某当庭获释。

五、律师建议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门槛是持有毒品达到法定数量——如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无论是否贩卖、运输都可能构成此罪;持有毒品不满10克依法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他人遗留的毒品不及时上缴,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建议:发现他人遗留疑似毒品,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前往派出所上缴,切勿心存侥幸私自留存;不要为"朋友义气"代他人保管可疑物品;一旦涉案,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情况。如有刑事辩护需求,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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