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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重疾险淋巴瘤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未达恶性肿瘤标准”抗辩,助获赔35万元

2026-07-16      130     

漳州的老郭,56岁,在龙文区做水果批发生意。三年前在银行买理财产品时顺便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5万。2025年7月,老郭因颈部淋巴结肿大伴发热到漳州市医院就诊,淋巴结活检确诊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II期。老郭儿子帮父亲提交了理赔申请,等来的却是拒赔——“被保险人确诊的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经审核该病理类型在ICD-10中的归类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不予给付。”

老郭的儿子看了三遍也没看懂——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明明是一线三甲医院确诊的癌症,化疗方案都定好了,怎么到了保险公司这就不是恶性肿瘤了?他把拒赔通知拍照发了朋友圈,一个做医疗器械的朋友评论:“你搜搜泽良律师事务所,他们处理过类似的淋巴瘤拒赔案。”老郭的儿子一查,泽良在漳州龙文区TFC财富中心就有分所,离他父亲的档口骑车十分钟。

泽良律师审查合同后发现:保险公司在“恶性肿瘤”定义中叠加了两套分类标准——要求同时满足ICD-O和ICD-10的特定编码。但这两套编码体系各有侧重、并非完美映射,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在ICD-O中编码为恶性,在ICD-10中的归类存在版本差异。这种“双重编码门槛”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设定的格式条款,普通投保人根本无从知晓。任何一个血液科医生都会告诉你弥漫大B是侵袭性淋巴瘤,不治疗中位生存期不到一年——临床意义上的恶性肿瘤毋庸置疑。

法庭上,泽良律师直指要害:保险消费者买保险时理解的是“得了癌症就赔”,不是“得了ICD编码落在某个格子里的癌症才赔”。保险公司用编码体系的技术细节架空“恶性肿瘤”的合同本意,违反了一个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合同条款在恶性肿瘤定义上存在疑义,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向解释。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漳州地区,对当地法院在重疾定义解释争议中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

当地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恶性肿瘤”应以临床医学判断为准,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属于临床公认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得以编码分类为由规避赔付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5万元。老郭对儿子说:“这帮律师真把保险公司的套路研究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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