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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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商业竞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正常的商业谈判与强迫交易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近日,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在漳州地区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强迫交易罪案件,当事人在正常的商业合作谈判中被指控强迫交易,团队律师通过精准辩护在侦查阶段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
本案当事人郑某系漳州某建材供应商,长期向某建筑工地供应砂石材料。某日,工地因工期紧张,急需大量砂石,但郑某因库存不足,无法按原合同价格足额供应。双方就价格和供应量进行重新协商,郑某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需适当提高价格并分批供货。工地负责人认为郑某坐地起价,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郑某以断供相威胁,强迫工地接受高价材料。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郑某刑事拘留。郑某坚称其系正常的商业谈判,因成本上涨和市场行情变化提出调整价格,并未以断供相威胁。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接受家属紧急委托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团队律师深知,强迫交易罪与正常的商业谈判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而侦查阶段是厘清事实、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团队迅速开展以下工作:第一时间会见郑某,详细了解其与工地的合作历史、砂石供应合同的约定、市场行情变化情况、重新协商的具体经过等,发现郑某系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运输成本增加,提出适当调整价格,且提供了市场行情证明;全面梳理郑某与工地的合同、往来函件、报价单、市场行情数据等材料,证明价格调整系因客观成本上涨,并非恶意抬价;收集其他供应商的同期报价、行业协会的价格指导等材料,证明郑某提出的价格调整在合理范围内。
在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团队律师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论证:第一,郑某主观上不具有强迫交易的故意,其系因成本上涨提出价格调整,属于正常的商业谈判行为,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的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第二,郑某并未以断供相威胁,其提出的分批供货方案系因库存不足,并非故意刁难;第三,郑某提出的价格调整在合理范围内,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高价;第四,郑某在漳州有固定住所、稳定经营场所,家属愿意积极配合调查,不具有逃跑或串供的社会危险性;第五,郑某系初犯,平时商业信誉良好,对其取保候审有利于查清案件全部事实,也有利于其继续经营建材供应业务。
经过泽良刑事团队律师与检察机关的多轮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系商业纠纷引发,郑某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认定存在重大疑问,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郑某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团队律师继续跟进案件,协助郑某配合调查,并积极与工地协商解决纠纷,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奠定了基础。
这一案例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泽良刑事团队在处理涉商业纠纷刑事案件中的专业策略。选择泽良刑事团队,就是选择专业、责任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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