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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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类别不符”是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中的高频拒赔理由。《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若投保时保险公司未逐项核实职业类别,则不得在出险后以此为由拒赔。泽良律所在山西省代理的一起高空坠亡意外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实际职业为高空作业人员、不属于承保职业范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家属赢得6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案情描述
山西大同的老马,38岁,是一名风力发电场的运维工程师。三年前,妻子为他在网上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险,保额60万元,投保时填写的职业为电力工程师(二类职业)。2025年3月,老马在风机塔筒内进行检修作业时,从约15米高处意外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调查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实际从事风力发电机组高空检修作业,职业风险等级为五类或六类,远高于投保时声明的二类职业。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从事高于承保风险等级的职业活动时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免责范围,我司不予赔付。”老马的妻子泣不成声——丈夫的职业就是电力工程师,风力发电场是他工作的场所,怎么就成了“职业类别不符”?她当时投保时在网上如实填了电力工程师,系统自动归为二类职业,她根本不知道还有职业风险等级这种东西。经朋友介绍,她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网上投保时由系统自动判定职业类别的,该职业分类错误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职业类别不符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在网上投保场景下,保险公司仅通过一个下拉菜单让投保人选职业,而未就不同职业选项对应的风险等级、各等级的具体范围和除外责任进行充分说明,这属于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第二,老马的职业名称就是电力工程师,妻子在投保时如实填写,系统将其归为二类职业,这个分类错误是保险公司的系统设计缺陷,不能将系统错误的风险转嫁给投保人;第三,《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要求格式条款的歧义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证据方面,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网上投保时的截图记录、投保单、老马的工作证和劳动合同、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山西地区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整理了当地法院对网上投保职业分类争议的裁判标准。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家属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经过泽良律师的多轮法律交涉,核心论证围绕两个问题:保险公司在网上投保场景下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以及职业分类错误的风险分配。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泽良律师的分析,向老马家属支付了6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马的妻子说:“我在网上给老公买保险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还有职业风险等级这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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