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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再婚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化解财产争议

2026-08-14      4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龙岩地区代理的一起再婚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调解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财产份额,展现了泽良律所在继承与婚姻交叉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郑女士今年五十六岁,与丈夫马先生于2010年再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马先生婚前在龙岩新罗区拥有两套房产及存款约80万元。再婚后,郑女士搬入马先生家中共同生活,悉心照料马先生起居,尤其是2018年马先生中风后,郑女士长期陪护就医、负责日常护理。

2024年初,马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马先生的子女主张两套房产及全部存款均为马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由两名子女均等继承,郑女士作为再婚配偶无权继承。郑女士则认为,虽然房产为婚前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其中一套房产的剩余贷款,且马先生的养老金及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先分得共同财产的一半,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双方争执不下,郑女士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维护权益。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马先生婚前的两套房产及80万元存款原则上属于其个人财产。但需注意以下例外:第一,其中一套房产婚后存在共同还贷情形,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马先生婚后的养老金、工资收入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十四年积累的共同财产数额可观;第三,郑女士对马先生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尤其是患病期间的长期护理,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难点在于马先生子女态度强硬,且部分财产存在混同,需要仔细梳理十四年的财务往来。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采取了先析产后继承的策略。团队首先调取了马先生名下两套房产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发现其中一套房产在2010年再婚时仍有剩余贷款35万元未还清,至2022年贷款结清,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合计约42万元。团队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了现值评估,计算出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价值约85万元。

在存款方面,团队调取了马先生全部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梳理出婚后工资收入、养老金收入共计约120万元,扣除合理生活开支后,认定婚后共同积累的存款约为60万元。加上婚前存款80万元中的孳息及混同部分,团队制作了详细的财产清单。

在继承方案设计上,团队主张:先将婚后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郑女士所有;剩余部分加上马先生的个人财产构成遗产,由郑女士及两名子女三人共同继承;考虑到郑女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年事已高,请求法院在遗产分配时对郑女士适当多分。团队同时准备了调解方案,建议一套房产归马先生子女,另一套房产由郑女士居住至百年,存款按份额分配,以兼顾各方利益。

四、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马先生婚前个人存款80万元及婚后积累存款中的30万元作为遗产,由郑女士及两名子女各继承三分之一,郑女士获得约36.7万元;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85万元,郑女士先分得42.5万元;其中一套房产由马先生子女继承,另一套房产由郑女士居住使用至其去世,去世后该房产归马先生子女所有。郑女士实际获得财产价值约80万元及一套房产的终身居住权。

案件从起诉到调解结案历时约四个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对抗,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基本和谐。

五、客户反馈

郑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她表示再婚十四年,自己全心全意照顾老伴,晚年最怕的就是老无所居。泽良律所团队不仅帮她争取到了经济上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保住了她的居住权。郑女士特别感谢团队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的耐心沟通,让她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她建议再婚老年人,再婚后应注意保留共同生活的证据,尤其是照顾配偶的医疗记录,这些都可能成为继承时的重要依据。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提醒,再婚家庭的财产关系往往更为复杂,建议再婚夫妻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日后纠纷。如果再婚时一方仍有未还清贷款的婚前房产,应保留好婚后共同还贷的凭证。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照顾患病配偶的一方应注意保留医疗陪护记录、购药凭证等证据。对于老年人而言,居住权的保障往往比财产分割更为重要,可以通过遗嘱或调解协议明确终身居住安排。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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