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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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本是为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的制度设计,却常被一方当作转移财产、隐匿共同积蓄的“窗口期”。当一纸离婚协议签署后,对方却在冷静期内悄悄将大额存款转走,另一方还能否追回属于自己的份额?这不仅是情感上的背叛,更是一场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博弈。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便处于离婚冷静期,只要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对共同财产仍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泉州,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女方在冷静期内突击取款、转账,男方发现后委托泽良婚姻家事律师,最终成功追回六十余万元,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王某某是泉州本地人,与妻子李某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4年初协议离婚,并前往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进入了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彼时,王某某念及多年夫妻情分,在财产分割上并未斤斤计较,只求好聚好散。
然而,就在冷静期的第二十五天,王某某偶然查看银行账户流水时,发现账户内一笔大额定期存款竟不翼而飞。经查询,该笔存款在冷静期开始后的第十天,被李某通过网银分三次转至其个人账户,随后又迅速转入其母亲名下。这笔存款是两人婚后多年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共同积蓄,原本约定在正式离婚时平均分割。
王某某当即质问李某,李某却辩称该笔款项系其母亲当年资助购房的“私房钱”,只是暂存在王某某账户中,如今取回不过是物归原主。王某某气愤不已,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仍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关于这笔存款的归属始终悬而未决。王某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他不明白,明明说好的共同财产,怎么一夜之间就成了对方的“私房钱”。
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团队律师黄庆美在听取案情并审阅银行流水后,认为该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移大额共同存款,该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主张返还。
黄庆美律师分析指出,本案存在三个关键突破点。其一,该笔存款的来源清晰,系王某某与李某婚后工资收入及理财收益累积形成,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主张系其母亲赠予,却无法提供任何书面赠予协议或资金往来凭证。其二,李某转账行为发生在离婚冷静期这一特殊时间段,且操作手法隐蔽(分多笔、转至亲属账户),明显具有规避分割的主观故意,符合恶意转移财产的特征。其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在离婚前夕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立即前往银行调取了涉案账户的完整交易流水及转账凭证,并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及其母亲账户的入账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资金流向闭环。同时,律师还整理了双方婚后的工资收入证明、理财合同等材料,用以佐证该笔存款的来源。针对李某可能提出的“家庭日常开支”抗辩,律师提前梳理了家庭大额支出清单,排除了合理消费的可能。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对方极有可能主张该笔款项系其个人财产或用于家庭共同开销,因此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并预演了庭审质证环节。最终,泽良婚姻家事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庭审中,李某坚称该笔存款是其母亲为孙子教育所存的专项资金,因担心王某某挥霍才先行取回保管。我方律师则当庭出示了银行流水,指出该笔存款自开户以来一直与王某某工资卡绑定,且李某母亲并无大额资金来源记录,其所谓“专项资金”之说纯属虚构。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存款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移,且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合理性,其行为构成对共同财产的侵害。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向王某某返还转移存款中的一半份额,共计人民币六十三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一口气,他对律师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婚家律师,这笔钱可能就这么稀里糊涂没了,谢谢你们帮我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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