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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泉州离婚冷静期财产分割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转移隐匿抗辩,助力获赔八十余万元

2026-08-19      332     

2026泉州离婚冷静期财产分割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转移隐匿抗辩,助力获赔八十余万元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争议愈发常见。尤其是冷静期内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往往成为离婚诉讼中最为棘手的难题。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正是这样一起发生在泉州的典型案例,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女方王某甲,成功突破对方“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消费”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少分财产,助力获赔折价补偿款共计八十余万元。


案情还原


当事人王某甲(女)与丈夫李某乙结婚十二年,共同在泉州经营一家建材批发门市部,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两人购置了两套房产,一套自住,一套出租,另有存款若干。2025年初,因李某乙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王某甲心灰意冷,向李某乙提出离婚。李某乙口头同意,但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25年3月,王某甲向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双方送达了离婚冷静期告知书,给予三十日的冷静期。冷静期内,双方暂时分开居住,王某甲搬至娘家。冷静期结束后,王某甲发现,原本存在李某乙名下银行卡内的夫妻共同存款一百二十余万元,已被转走了绝大部分,仅剩不足五万元。同时,李某乙名下一辆婚后购买的轿车也已被过户至其表弟名下。王某甲质问李某乙,李某乙辩称存款用于偿还生意欠款和家庭日常开销,车辆则因抵债而过户。王某甲无法接受,认为李某乙是在借冷静期之机转移财产。


冷静期结束,双方调解无果,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庭审中,李某乙态度强硬,坚称所有支出均属合理,并反指王某甲长期不工作、不顾家,要求王某甲净身出户。王某甲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辛苦操持家务、照顾子女多年,如今丈夫出轨在先,还要转移财产让她一无所得。经朋友介绍,王某甲找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希望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对方主张:李某乙在庭审中提出,其名下存款的减少系用于偿还经营门市部的货款及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属于正常消费;车辆过户则是因欠表弟债务,以车抵债,并非隐匿转移财产。李某乙认为,所有处置行为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家庭日常事务范畴,王某甲无权干涉。


当事人的真实感受:王某甲觉得天都要塌了,自己为这个家付出了十几年,现在丈夫不仅背叛婚姻,还要把共同财产全部拿走,她不知道法律能不能还她一个公道。


如何找到我们:王某甲在亲友推荐下,辗转联系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表达了强烈的维权意愿,并提供了其掌握的银行流水线索和车辆过户线索。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资深婚姻家事律师黄庆美、罗春晓组成专案小组,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核心法律争议: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李某乙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夫妻共同存款和车辆的大额处置行为,究竟是合理的家庭消费与债务清偿,还是恶意的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应当适用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接手案件后,对李某乙的银行流水、车辆过户记录以及门市部经营账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比对。律师团队发现,李某乙所称的“偿还货款”和“家庭日常开销”存在诸多疑点。


关键突破点一:查明资金流向异常。律师调取了李某乙银行账户近半年的流水明细,发现冷静期内集中转出的款项,并非支付给正常业务往来的供应商,而是分多笔转入数个与李某乙无业务关联的个人账户。其中,最大的一笔五十万元转入了李某乙表弟的账户,而该表弟正是车辆受让人。这种异常的收款对象和集中转出的时间节点,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和消费规律。


关键突破点二:拆穿“家庭消费”虚假抗辩。李某乙辩称存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律师通过对其家庭月均消费水平的测算,结合门市部经营账目,指出其主张的“开销”金额远超家庭正常支出数倍,且无法提供与之对应的消费凭证。律师指出,家庭日常消费应以维持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为限,而李某乙在冷静期内集中大额转出资金,显然超出了合理范畴。


关键突破点三:锁定车辆过户的“抵债”谎言。针对车辆过户,律师通过调取车辆登记信息和二手车交易记录,发现该车过户时并未办理正规的抵押登记手续,且过户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李某乙声称“以车抵债”,却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借款合同或债务凭证,其表弟亦无法说明借款来源和用途。律师据此主张,李某乙与表弟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车辆过户系虚假交易,目的在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策略:在律师指导下,王某甲全面收集并固定了以下证据:1. 李某乙银行账户流水明细(重点标注冷静期内异常转账记录);2. 车辆过户登记信息及二手车交易发票;3. 门市部经营账目及纳税记录(用以反驳“偿还货款”之说);4. 家庭日常开销凭证(用以测算家庭正常消费水平);5. 李某乙与婚外异性交往的聊天记录及消费记录(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动机的辅助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诉讼预判:律师预判李某乙可能会在庭审中继续坚持“家庭消费”和“以车抵债”的说法,并可能伪造部分消费凭证或债务协议。因此,律师提前对李某乙可能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预演质证,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最终法律行动: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王某甲,在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正式参加离婚诉讼庭审,并向法庭明确提出李某乙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少分财产。


办案结果


双方交锋:庭审中,李某乙坚称所有转出的款项均用于偿还门市部欠款,并提交了一份手写的“供货商欠款清单”和几张金额不等的收据。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当庭指出,该清单无任何供货商签字或盖章,收据亦为白条,无法证明与李某乙银行流水的对应关系。同时,律师出示了调取的门市部经营账目,显示冷静期内门市部并无大额进货需求,李某乙所谓“偿还货款”与经营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于车辆过户,李某乙的表弟出庭作证称借款三十万元给李某乙,但律师质询其借款资金来源时,其表述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裁判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乙在离婚冷静期内,短期内将夫妻共同存款大额转出至与其无正常业务往来的个人账户,且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支出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需。同时,车辆过户行为缺乏真实债务基础,明显具有转移财产的意图。法院认定李某乙的行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少分财产。


最终结果: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王某甲与李某乙离婚;两个孩子均由王某甲抚养,李某乙按月支付抚养费;两套房产中,自住房产归王某甲所有,出租房产归李某乙所有;对于李某乙转移的存款及车辆折价款,法院认定李某乙应少分财产,判决李某乙向王某甲支付财产折价补偿款共计八十六万元。李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尾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甲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她哽咽着说:“如果不是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们不厌其烦地帮我梳理证据,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应得的财产,更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平。”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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