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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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纠纷中,最常遇到的争议莫过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由拒绝赔付。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免责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事故近因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核心法律原则是: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惠州某企业的员工在工作时不幸坠亡,保险公司以“未系安全带”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细致分析,成功突破免责条款抗辩,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案情还原:
当事人王某某,是惠州市某企业的员工,日常工作包括设备检修,需要登高作业。2024年3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厂区进行设备检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家属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以“王某某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为由,作出拒赔决定。家属悲痛之余,感到十分无助。王某某的妻子张某甲表示:“人突然就没了,保险公司又说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在朋友的介绍下,家属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了解案情后,迅速介入,分析了保险合同、投保过程及事故经过,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重大法律漏洞。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未系安全带,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家属则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且王某某的坠落与未系安全带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存疑。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接手案件后,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突破:
第一,审查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全部材料,发现投保单上仅有企业盖章,并无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书面记录。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本案的关键突破口。
第二,分析事故近因。律师认为,王某某的坠落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如设备老化、操作环境不安全等,不能简单归因于未系安全带。通过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律师固定了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近因并非单纯的安全带问题。
第三,证据策略。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等,并申请调取了企业安全培训记录,证明企业对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但未特别强调保险免责条款。
诉讼预判: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王某某自身过错”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相关司法判例,证明类似情况下法院往往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最终法律行动:在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泽良律师代理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一百万元。
办案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未系安全带属于免责情形。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王某某坠落时安全绳断裂,并非单纯未系安全带。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事故近因并非王某某个人过错,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某家属保险金一百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结语:
王某某的妻子在拿到赔款后,哽咽地说:“谢谢泽良律师,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安慰我们,让我们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也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以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 0592-5973521,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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