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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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中,一些涉及儿童神经发育的疾病,保险公司往往以“程度未达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拒赔,让本就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儿童发育障碍的评估有赖于专业机构与时间观察,保险公司以格式化的“时限”“形式”要求否认临床确诊,于法无据。泽良律所在河北省保定市代理的一起儿童重度孤独症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未达到严重孤独症标准”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患儿赢得4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保定的刘先生,2020年为当时两岁的女儿果果投保了一份少儿重疾险,保额40万元。果果两岁半仍不会说话,叫名字没有反应,目光回避,喜欢反复转圈、排列物品,刻板行为明显,经省级儿童医院发育行为科系统评估,确诊重度孤独症谱系障碍,韦氏智力评估得分低于重度障碍标准下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全天候照料。确诊后,刘先生辞了工作专职照顾女儿,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依据合同定义,严重孤独症须同时满足‘持续治疗180天以上仍无法改善’及‘智力障碍程度达到严重标准’,果果确诊时间不足180天,且智力评估报告形式不符合合同要求,我司不予给付。”刘先生跑前跑后两年,康复费花掉十几万,孩子依然不会喊爸爸,夜里常常惊醒大哭,保险公司却拿“时间没到、报告不合要求”来搪塞。经康复机构老师介绍,刘先生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设定的评估“时限”与报告“形式”要求是否正当,能否对抗已经做出的临床确诊结论。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果果自确诊起已接受两年不间断的康复干预,训练记录、缴费凭证、康复师评估表一应俱全,远超合同“180天”要求,所谓“确诊时间不足180天”纯属保险公司对起算时点的偷换;2. 合同对智力评估报告“形式”的要求语焉不详,既未指定评估机构类型,也未明确报告标准,保险公司临时以“形式不符”为由拒赔,属于利用格式条款的模糊性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3. 果果经省级专科医院以通行的诊断评估标准确诊为重度孤独症谱系障碍,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以合同表述与临床评估“对不上”为由拒赔;4. 孤独症的核心障碍在于社交沟通与行为,智力评估仅是辅助维度,果果的社交障碍与生活自理能力缺失程度已实质达到重疾标准。同时,果果的确诊与评估均由省级专科医院依据通行的儿童发育诊断标准作出,康复档案完整连续,保险公司若对评估结论存疑,应通过正当的复核程序解决,而非以拒赔草草了事。泽良律师指导刘先生整理了确诊评估报告、两年康复档案、训练机构证明、幼儿园拒收证明等证据,并申请权威机构重新评估固定结论。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河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就儿童发育类重疾的赔付争议预判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方向。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刘先生启动法律程序主张理赔。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保险公司最终向果果支付了重疾保险金4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刘先生说:“这两年为了孩子康复,家里积蓄都花得差不多了。保险公司拿‘时间没到’卡我们,泽良律师却把两年的康复记录摆得清清楚楚——孩子不会等,条款不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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