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101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莫过于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付。许多投保人在确诊重大疾病后,满怀希望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等来一纸拒赔通知书,理由往往是“带病投保”“隐瞒病史”。这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投保人是否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和提示说明义务?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若保险人未询问,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同时,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浙江杭州的李某不幸确诊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时遭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精准锁定保险公司询问义务履行瑕疵及因果关系抗辩,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男,四十七岁,浙江杭州人,从事个体经营。二零二一年三月,李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推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投保时,保险公司提供了健康告知问卷,其中询问了“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恶性肿瘤、结节、息肉、囊肿等疾病”。李某回忆,自己在投保前一年曾因体检发现肺部有微小结节,当时医生建议定期复查,未进行任何治疗。在填写健康告知时,李某向代理人提及了这一情况,代理人表示“小结节很常见,不用告知,不影响投保”。李某听信了代理人的话,在问卷中未填写该项。
二零二三年五月,李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经CT、穿刺活检等,确诊为右肺腺癌。经过手术及后续治疗,李某病情得到控制,但医疗费用高昂。二零二三年九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要求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调取了李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一年确有肺部结节检查记录。二零二三年十月,保险公司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曾患有肺部结节的事实,属于带病投保,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和不解。他明明向代理人说过自己有肺结节,是代理人说不用告知的。他觉得自己被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联手欺骗了,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决定接受委托,帮助李某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未告知肺部结节的行为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因代理人行为而丧失解除权?肺部结节与肺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律分析,找到了案件的三大关键突破口。
第一,代理人行为代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代理人误导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律师调取了李某与保险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证实李某在投保时确实向代理人提及了肺部结节情况,代理人明确表示无需告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误导李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设计存在瑕疵,未明确询问“结节”的具体情况。律师仔细审查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发现问卷中仅笼统询问“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恶性肿瘤、结节、息肉、囊肿等疾病”,并未对结节的部位、大小、性质、是否需治疗等进一步细化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询问内容不明确的,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
第三,肺部结节与肺癌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未告知事项对承保决定有严重影响。律师咨询了医学专家,了解到肺部微小结节在人群中非常普遍,绝大多数为良性,与肺癌并无必然因果联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如果李某告知了肺结节,保险公司就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投保时的全部材料,包括健康告知问卷、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与保险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代理人知情并误导;投保前一年的体检报告,显示肺部结节大小、性质及医生建议;确诊肺癌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病理报告、手术记录;与保险公司沟通的全部记录,包括理赔申请、拒赔通知书等。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采取以下策略:一是主张代理人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二是主张李某故意隐瞒,三是主张肺结节与肺癌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这些预判,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证明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时未告知肺部结节,属于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我方回应:李某已向代理人告知,代理人明确表示无需告知,代理人行为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未明确询问结节情况,李某没有主动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又主张:肺部结节是肺癌的癌前病变,若李某告知,保险公司必然拒保。我方回应:医学专家证言表明,肺微小结节绝大多数为良性,与肺癌无必然因果,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未告知事项对承保决定有严重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保险代理人系保险公司授权办理保险业务,其行为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李某在投保时已向代理人告知肺部结节情况,代理人未要求其填写,应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询问权利。第二,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结节的询问不明确,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肺部结节与肺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对其承保决定有严重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七十九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并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救命钱,更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