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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雇主责任险猝死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主体不适格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09-16      114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明明是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却以“主体不适格”“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雇主责任险的理赔,究竟该由谁主张?猝死到底算不算保险事故?这是许多企业主和劳动者家属在遭遇拒赔时最困惑的法律争议。


保险法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权利依据,在杭州某企业员工猝死遭雇主责任险拒赔后,突破“主体不适格”与“非保险责任”双重抗辩,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杭州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在该企业工作多年。企业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因意外或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负责赔偿。


某日工作期间,王某某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猝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企业主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王某某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家属在悲痛之余,与企业协商赔偿,企业表示已投保雇主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很快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有两点:其一,王某某的家属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二,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王某某的家属感到既悲痛又无助。王某某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突然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家属认为,企业明明买了保险,人也确实是在工作时出的事,保险公司却用“不是意外”“没有资格”这样的理由推脱,实在难以接受。企业主也感到委屈,自己按时缴纳保费,出了事保险公司却翻脸不认。


经人介绍,家属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判断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而在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索赔主体资格如何认定。家属随即正式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员工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和“非保险责任”拒赔,家属是否有权直接索赔,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出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主体资格问题。保险公司主张家属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索赔。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本案中,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企业亦未进一步起诉,家属作为受害第三者,依法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这是打破“主体不适格”抗辩的关键法律依据。


第二,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律师分析认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不局限于意外事故,条款明确约定“在受雇过程中因意外或职业病导致人身伤亡”,而猝死是否属于“意外”应结合具体条款文义、保险目的及近因原则综合判断。更重要的是,保险条款并未明确将猝死列为免责事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仔细审查保险条款后发现,保险公司若以“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或“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作为抗辩,实质上是在主张免责。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这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证明王某某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及事发时处于工作状态;医院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明确死因;保险单及保险条款,锁定保险责任范围及免责条款内容;企业出具的说明及理赔申请材料,证明企业已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遭拒赔;家属与企业的赔偿协商记录,证明家属作为第三者的索赔基础。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采取的策略包括:坚持主体不适格抗辩,试图将家属排除在诉讼之外;强调猝死属于疾病而非意外,否认保险责任;援引免责条款,主张不属于赔偿范围。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法律论证,并检索了同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尤其是关于责任保险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司法实践。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家属向杭州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企业列为第三人,请求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直接向家属赔偿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个关键回合展开交锋。


第一个回合,保险公司主张家属主体不适格,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律师回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直接请求权,本案企业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家属作为受害第三者有权直接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王某某家属作为受害第三者,在企业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依法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的主体不适格抗辩不能成立。


第二个回合,保险公司主张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律师回应,保险条款并未明确将猝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且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猝死属于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其拒赔理由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在 work 期间猝死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家属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又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的家属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人走了,家里天都塌了,是你们帮我们把这个家撑住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雇主责任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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