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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疗险猝死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抗辩,助力获赔五十六万元

2026-09-23      53     

在医疗保险理赔实践中,被保险人突发身故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是医疗险纠纷中最常见、也最令家属无助的争议类型之一。保险公司往往依据投保时一份不起眼的体检记录或门诊病历,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相关疾病,进而拒绝赔付。但「既往症」的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是否必然导致拒赔?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千万投保家庭的切身利益。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拒赔,必须同时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且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的王某某因突发心源性猝死,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存在「既往症」为由拒赔医疗险保险金。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证据策略与法律论证,突破保险公司「既往症」抗辩,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五十六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男,江苏省南京市人,生前从事物流运输工作,常年奔波于长三角地区。2021年6月,王某某通过某保险经纪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保险期间一年,自动续保。投保时,王某某按照健康告知问卷逐项填写,对于问卷中明确询问的「是否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均如实勾选「否」。保险合同成立后,王某某按期缴纳保费,保单持续有效。


2023年3月的一个深夜,王某某在家中休息时突然感到胸闷、呼吸困难,家属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料理完后事,王某某的妻子李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医疗险保单,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向李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经调取王某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在2020年10月曾因「偶发心悸」在某医院门诊就诊,病历记载「建议动态心电图检查」。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某某在投保前已存在心脏相关疾病症状,属于「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主动披露,构成未如实告知,故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接到拒赔通知的那一刻,李某几乎崩溃。丈夫骤然离世,家中顶梁柱倒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公婆都需要照顾,本以为这份保单能缓解燃眉之急,却被一句「既往症」彻底击碎。她反复翻看丈夫的投保记录,怎么也想不通:一次偶然的心悸门诊,怎么就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经朋友推荐,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审阅材料后,敏锐地察觉到保险公司拒赔逻辑中的重大漏洞,随即接受委托,正式介入本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一句话:王某某投保前的一次「偶发心悸」门诊记录,是否构成医疗险合同项下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合法拒赔?


保险公司的主要主张有三点:第一,王某某在投保前已出现心脏不适症状并就诊,属于投保前已知的疾病,符合医疗险条款中「既往症」的定义;第二,王某某在健康告知环节未主动披露该次就诊记录,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从以下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


第一,发现「既往症」认定的证据缺陷。律师调取了王某某2020年10月的门诊病历,发现该次就诊仅记载「偶发心悸,建议动态心电图检查」,并未作出任何明确诊断,医生也未开具处方药。根据医疗险条款对「既往症」的通常定义,既往症须为投保前已明确诊断、且需持续治疗的疾病。一次未确诊的门诊建议,显然不构成「既往症」。


第二,锁定「因果关系」这一核心要件。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偶发心悸与心源性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医学证据。律师随即申请调取王某某历年体检报告,证明其心脏功能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第三,攻破「如实告知」的询问边界。律师仔细核对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发现问卷中并未明确询问「是否曾因心悸就诊」或「是否曾被建议进行心脏检查」,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王某某对问卷明确询问的事项均如实作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全面收集了王某某的投保记录、历年体检报告、门诊病历、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并委托医学专家对「偶发心悸」与「心源性猝死」的关联性出具专业意见。同时,律师固定了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的送达时间,确保诉讼时效不受影响。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以「带病投保」作为庭审核心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江苏省内及全国法院对「既往症」认定的裁判规则,重点援引「未确诊症状不构成既往症」「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免责」等生效判例,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链条。


在完成证据固定与法律分析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六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的认定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投保前的心悸就诊记录足以证明其「带病投保」,并当庭提交了医保就诊明细。我方律师则当庭指出:该次就诊仅为门诊咨询性质,无明确诊断、无用药记录,且投保问卷未就「心悸」进行询问,保险公司以概括性条款主张免责,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既往症」缺乏明确的诊断依据,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已患有心脏疾病;且健康告知问卷未就相关症状进行具体询问,王某某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拒赔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理赔款的那天,李某在电话里对律师说:「这笔钱不只是赔偿,更是对我丈夫的一个交代。谢谢你们让我知道,法律真的会站在普通人这一边。」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多个领域。如您或家人遭遇保险拒赔,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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