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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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赔偿,是许多劳动者维权路上的一道难题。尤其是当用人单位以“操作不当”“临时用工”“已签协议”等理由拒绝赔偿时,受伤职工往往陷入身体与精神的双重困境。单位拒赔是否就意味着拿不到工伤赔偿?劳动关系不明确、证据缺失、认定程序复杂,又该如何破局?
工伤赔偿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因单位推诿而消灭。在福建福州,一名建筑架子工在施工中坠落受伤,单位以“自己操作失误”为由拒绝赔偿,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通过确认劳动关系、推动工伤认定、精准计算赔偿,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二十七万余元。
李某是一名架子工,常年在福州各建筑工地务工。2023年初,他经同乡介绍进入福州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从事外架搭设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日结算,由班组长通过微信转账发放。
2023年5月的一天下午,李某在拆除一处高层外架时,因扣件松动,脚下钢管突然滑脱,他从约四米高处坠落至地面,当场无法起身。工友紧急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
出院后,李某无法继续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收入中断,后续康复费用也无着落。他多次找到劳务公司协商赔偿,公司负责人态度强硬,称李某是“自己没系好安全带”,属于操作失误,公司没有责任;即便赔偿,也只愿意支付三万元“人道补偿”,并要求李某签署一份“一次性了结”的协议。李某拒绝后,公司便不再理会,甚至否认李某是其员工,称“他是班组长自己叫来帮忙的,跟我们没关系”。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明明是在工地上、在工作时间受的伤,怎么就成了“自己失误、与公司无关”?没有合同、没有社保,他不知道自己还能不能拿到赔偿,更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经老乡提醒,他通过公开电话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专业帮助。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李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能否获得足额赔偿。单位主张李某系班组长临时招用,与公司无关,且事故系其自身操作失误所致,试图以此切断用工主体责任。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围绕“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认定”两大关键环节展开工作。
第一,锁定用工主体。律师发现,李某虽未与公司签订合同,但其工作内容属于公司承包项目的组成部分,日常接受班组长和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与监督,工资虽由班组长转发,但资金来源为公司拨付的劳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突破单位“与我无关”抗辩的关键。
第二,补强证据链。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微信转账记录、工地出入证、工友证言、现场照片、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等材料,同时申请调取项目分包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逐步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在事故发生时确系为公司提供劳动。
第三,预判对方策略。律师分析,单位极有可能在仲裁阶段否认劳动关系,于是提前准备了多组证据,并制定了“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最后主张工伤待遇”的分阶段办案方案。
在律师指导下,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阶段,单位仍坚持“临时帮忙”的说法,但面对微信转账记录、工友证言及项目分包合同等证据,仲裁委最终认定李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中,泽良律师围绕用工管理、报酬支付、业务组成三个维度进行论证,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随后,律师协助李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工伤九级。单位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
在工伤待遇仲裁阶段,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相关规定,逐项核算了李某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仲裁委最终裁决劳务公司支付李某各项工伤赔偿共计二十七万余元。单位未再起诉,赔偿款在约定期限内全额到账。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拿着三万块钱签了字,后面的日子都不知道怎么过。”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提醒,单位拒赔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无法维权。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也不代表工伤赔偿无从主张。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确认用工主体、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如遇工伤理赔遇阻、单位推诿,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错过时效或签署不利协议而损害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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