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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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孩子确诊罕见病,保险公司解约拒赔
吴先生和妻子中年得子,对孩子格外疼爱,孩子刚出生不久,就为他投保了一份少儿终身重疾险,基本保额 150 万元,保障覆盖上百种重疾和多种罕见病,希望用保险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孩子小时候只是稍微有点发育偏慢,家人都以为只是个体差异,没放在心上,每年正常交保费,保单一直正常有效。 孩子上小学后,逐渐出现走路不稳、容易摔跤、肌肉无力的症状,而且越来越严重。吴先生夫妻俩带着孩子四处求医,跑了多家大医院,做了基因检测、肌电图、肌肉活检等多项检查,最终确诊为杜氏肌营养不良症。这是一种罕见的遗传性肌肉疾病,属于进行性加重的重疾,致残率高,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药物干预,医疗开支巨大,完全符合保单重疾赔付标准。 拿到确诊报告后,吴先生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以为罕见病重疾都在保障范围内,理赔很快就能下来,可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和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不仅拒绝赔付,还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这让吴先生一家难以接受。 杜氏肌营养不良症属于罕见重症,孩子后续的康复、治疗都需要巨额费用,家庭经济压力陡增。家长自行维权了两个多月,和保险公司多次沟通、申诉,都被对方以各种理由驳回,保单被解除、理赔被全额驳回,无奈之下吴先生委托泽良陈海云律师团队全权处理诉讼事宜,一定要为孩子讨个说法。
二、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依据
保险公司核查孩子过往体检记录和儿保资料后,主张孩子投保前就存在轻微发育迟缓症状,家长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存在投保瑕疵,以此认定投保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全部保险金。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投保前就有发育迟缓的问题,你们没说,属于未如实告知,我们有权解除合同,不赔是正常的。”
三、泽良陈海云律师团队的破局策略
陈海云律师团队深耕罕见病保险纠纷,处理过很多同类案件,接手后快速厘清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告知义务边界界定:投保前轻微发育迟缓并非案涉罕见病的确诊病症,只是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的个体差异,不属于保险法定如实告知的重大事项。保险公司过度扩大告知义务范围,把普通的发育偏慢当成重大疾病前兆,要求投保人告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保险行业的通常标准。
因果关系击破:发育迟缓与杜氏肌营养不良症无直接、唯一因果关系。杜氏肌营养不良症是基因变异导致的罕见病,投保前的轻微发育迟缓并不能直接导致该疾病,也不是该疾病的确诊依据。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未告知事项与本次重疾存在关联,无权以此拒赔、解除合同。
解约合法性抗辩: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依据均不符合《保险法》合同解除规则。《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期限和条件,保险公司在投保多年后才以 “未如实告知” 为由解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属于违法解约,解约行为无效。
团队精准调取投保记录、健康告知问卷、罕见病诊疗指南、孩子病程发展记录、保险公司解约通知书,全方位固定证据,驳斥保险公司全部抗辩理由,同时检索了大量同类罕见病胜诉判例,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四、庭审交锋与法院裁判
一审庭审中,律师团队围绕告知义务边界、合同解除合法性、重疾理赔要件三大焦点展开抗辩,逻辑严密、证据充分。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 “未如实告知” 抗辩,律师当庭提交了儿保标准、医学指南,证明轻微发育迟缓属于儿童正常个体差异,不属于必须告知的重大事项;同时指出保险公司解约超过法定期限,解约无效。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解约无效、拒赔无理,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150 万元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胜诉结果,提起上诉,试图推翻原判。上诉中保险公司仍坚持未如实告知的主张,提交了更多内部材料。陈海云律师团队稳固案件核心抗辩逻辑,补强医学与法律依据,二审庭审从容应对抗辩,针对对方的上诉理由逐一驳斥。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 150 万全额理赔权益彻底落地。拿到判决书那天,吴先生夫妻俩红了眼眶,这笔钱不仅是治疗费用,更是孩子未来生活的保障。罕见病孩子的后续治疗、康复都得到了坚实的经济支撑。
五、案件典型价值
本案明确了罕见病重疾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确立了 “轻微发育异常≠未如实告知重大事项” 的裁判标准,纠正了保险公司对罕见病动辄解约拒赔的不当做法。 很多罕见病在发病前都没有明显症状,或者只有轻微的发育差异,如果保险公司都以此为由拒赔解约,那罕见病群体的保险权益就形同虚设。本案的胜诉,为罕见病群体的保险权益保障提供了司法支撑,也让重疾险对罕见病的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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