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案例

案例

经典案例

河南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就诊记录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10-01      2     

在重疾险理赔实务中,最令投保人无助的争议,往往不是"病得不够重",而是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将多年前的一次普通就诊记录,认定为"带病投保"。当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最需要保障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这样的拒赔是否成立?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该解除权受到"两年不可抗辩期"以及"询问告知主义"的双重限制。换言之,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一份陈旧的就诊记录就随意拒赔,而必须证明投保人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且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河南一位投保人李某因确诊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最终在庭前快速促成调解,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河南某市人,从事个体经营工作,年近五十,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2021年初,李某考虑到自己年龄渐长,希望为自己配置一份重疾保障,以减轻未来可能面临的医疗负担。在咨询了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后,李某于2021年3月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限二十年。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对李某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李某对问卷中列明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答,并完成了投保流程。


2023年6月,李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当地医院就诊,经CT检查及病理活检,被确诊为右肺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及其家庭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在经历了手术及初步治疗后,李某于2023年8月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要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经调查发现,李某在2021年3月投保当天,曾在该市某医院有过一次门诊就诊记录,诊断为"肺部阴影待查",但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就诊情况,属于带病投保,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接到拒赔通知后,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称,投保当天的就诊只是因为当时有些感冒咳嗽,顺道去医院做了个检查,医生当时并未给出明确诊断,只说可能是炎症,建议观察,自己根本没有想到这与后来的肺癌有什么关联,更不认为这属于需要告知的重大疾病。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和专业的法律术语,李某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


经朋友介绍,李某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案件的精品律所,便通过电话联系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关键点: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大事项?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的询问义务?带着这些问题,李某正式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在投保当天的一次门诊就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是否合法?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当天已有就诊记录,诊断提示"肺部阴影待查",该事项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李某未予告知,构成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投保时根本没有被明确问到当天的就诊情况,且当时医生并未确诊任何疾病,只是建议观察,自己并非有意隐瞒,保险公司现在拿这个理由拒赔,实在不公平。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询问告知主义"与"因果关系"两大核心,制定了周密的办案策略。


第一,深入分析投保流程,锁定"询问告知"的边界。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及回访录音,发现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问卷中,并未就"投保当天或近期的门诊就诊情况"进行明确询问,仅泛泛询问"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某些特定疾病"。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既然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投保当天的就诊情况,李某自然不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第二,从医学角度论证"肺部阴影待查"与"肺癌"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律师咨询了医学专家,了解到"肺部阴影待查"是一个非特异性的影像学描述,可能由炎症、结核、良性结节等多种原因引起,与肺癌并无直接对应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后确诊的肺癌来反推投保时已"带病"。


第三,紧扣"两年不可抗辩期",论证保险公司解除权已消灭。本案保险合同成立于2021年3月,保险事故发生于2023年6月,已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便李某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的解除权也已因超过两年而消灭。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用以证明当时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二是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截图及回访录音,用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就当天就诊情况进行询问;三是保险合同及缴费凭证,用以证明合同成立时间已超过两年;四是李某后续确诊肺癌的完整病历及病理报告,用以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会强调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与后续肺癌之间存在关联,并主张李某存在主观隐瞒的故意。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并梳理了相关司法判例,以证明此类情形下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


在完成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过程中,律师充分阐述了上述法律观点,并向法庭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与法律论证体系。


庭审中,双方围绕"投保当天就诊记录是否属于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称李某带病投保,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我方则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明确询问当天就诊情况,且"肺部阴影待查"并非确诊疾病,不足以影响承保,更重要的是,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已依法消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明确询问了投保当天的就诊情况,亦未能证明该就诊记录与李某后续确诊的肺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本案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让我能继续治疗,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擅长处理带病投保、等待期出险、健康告知争议、既往症等拒赔类型。如您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