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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泽良刑事事业部办理销售假药案成功争取缓刑

2026-07-28      67     

在医药流通领域,因对药品管理法规不熟悉而涉嫌销售假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在广州地区成功办理一起涉嫌销售假药罪案件,当事人系药店经营者,通过精准的量刑辩护和有效的情节塑造,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对其家庭和事业造成的沉重打击。

本案当事人周某系广州某社区药店经营者,药店持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某日,一名老顾客向周某推荐了一款进口保健品,称对慢性病有辅助疗效。周某在未仔细核实该产品是否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将其作为保健品在店内销售。后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该产品含有药物成分,应按药品管理,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依法应按假药论处。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周某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一旦被判实刑,其药店将被迫关闭,家庭将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泽良刑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成功辩护需要从主观认知、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多个层面综合施策。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多次会见周某,详细了解其购进该产品的具体经过、对产品性质的认知情况、销售对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发现周某系应老顾客推荐而购进该产品,主观上认为其系保健品,并未意识到需要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收集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包装等材料,证明周某系合法经营的药店,并非专门为销售假药设立;聘请药品专家对涉案产品进行分析,发现该产品虽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所含药物成分剂量较低,且周某销售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的健康损害后果。

在审判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详细的庭审辩护策略。律师提出,周某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应老顾客推荐而购进产品,主观上认为其系保健品,并未意识到需要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与明知是假药而积极销售的行为人有本质区别;周某系合法经营的药店,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并非以销售假药为业;周某销售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的健康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周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已下架全部涉案产品并配合监管部门处理;周某家庭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庭审中,律师精准引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对周某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经过泽良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一结果意味着周某无需进入监狱服刑,可以在社区接受矫正,继续经营药店,照顾家庭。

这一案例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泽良刑事事业部在处理涉民生刑事案件中的专业策略和对小微经济的保护意识。选择泽良刑事事业部,就是选择专业、责任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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