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16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让投保人无力的往往不是疾病本身,而是保险公司一句“属于既往症,不在保障范围”。明明按时缴纳保费多年,确诊后却被指投保前已有病史,理赔申请石沉大海。这类争议的核心,其实是保险公司对“既往症”的认定边界究竟在哪里,以及投保人的健康告知义务是否被过度放大。
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必须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明确知晓并存在相关疾病就诊记录,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今天要讲的,就是发生在永安的一起重疾险癫痫开颅拒赔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从病历细节与告知义务边界入手,突破既往症抗辩,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四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永安市一名普通职工,四十出头,家庭经济主要靠他一人支撑。早在数年前,李某通过保险业务员推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数十万元,每年按时缴费,从未逾期。投保时,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有没有住过院、有没有慢性病,李某自认身体尚可,便如实作了否定回答,顺利承保。
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后的一天,李某在家中突然意识丧失、四肢抽搐,被家属紧急送往医院。经详细检查,医生诊断为癫痫,且脑部存在需要手术处理的病灶,随后进行了开颅手术。术后李某恢复缓慢,不仅短期内无法工作,后续还需长期服药控制。家庭收入骤减,医疗支出不断增加,李某想起自己那份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李某措手不及。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过往的就诊记录,称其在投保前数年曾有过一次门诊就诊,主诉中包含“头晕”“疑似癫痫”等字样,据此认定李某属于带病投保、既往症,直接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我投保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这个病,那次门诊医生也没确诊,怎么就成既往症了?”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他几乎要放弃。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通过朋友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那次门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赔付责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调取了李某投保前后的全部病历资料,逐页比对。关键突破点主要有三:第一,投保前那次门诊仅为初步问诊,医生并未作出癫痫的明确诊断,病历中记载的是“疑似”“待排”,并非确诊结论;第二,该次就诊后李某并未接受任何针对癫痫的系统治疗,也未长期服药,说明当时并未实际罹患该病;第三,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设计过于笼统,仅询问“是否住过院”“是否有慢性病”,并未明确询问神经系统疾病或癫痫相关症状,投保人难以据此产生告知义务。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前后的完整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手术记录、诊断证明以及历年缴费凭证,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单和回执,固定了业务员销售时的告知过程。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的“未如实告知”,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癫痫的诊断需要脑电图、影像学等客观检查支撑,仅凭一次门诊主诉不能认定投保前已患病。
办案过程中,保险公司果然坚持既往症抗辩,并强调李某投保时隐瞒了就诊事实。泽良律师则当庭指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明确询问为前提,询问不明的,不应由投保人承担不利后果;且既往症的认定应以投保前明确诊断或持续治疗为要件,而非仅凭模糊的门诊记录。
经过庭审交锋,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在投保前已被确诊癫痫或接受相关治疗,其既往症抗辩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重疾险保险金四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对我们家太重要了。”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