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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广州雇主责任险猝死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非意外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10-01      16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倒下,送医后不幸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却被一句“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挡在门外。这究竟是保险条款的合理限定,还是保险公司在玩文字游戏?当“猝死”与“意外”的界限成为理赔路上的高墙,普通劳动者家庭又该如何跨越?


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核心,在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导致伤亡。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紧扣“工作原因”与“保险责任范围”这两个关键点,帮助当事人家属在广州突破了保险公司关于“非意外”与“主体不适格”的双重抗辩,最终成功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广州市某企业的一名老员工,从事设备维护工作。该企业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一百万元,旨在为员工提供工作期间的风险保障。某日下午,李某在车间进行设备巡检时,突然感到胸闷不适,随即倒地不起。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李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为心源性猝死。


顶梁柱的骤然离世,让李某的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在处理完后事之后,家属整理李某遗物时发现了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如一盆冷水浇下: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雇主责任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因此拒绝赔付。更让家属感到无助的是,保险公司还提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并非保单的直接受益人,在主体资格上存在疑问。


家属感到既委屈又愤怒:李某明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倒下的,企业投保也是为了防范这种风险,怎么到了理赔时,人没了却说不算“意外”?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拒赔,一家人不知道该如何是好。经人介绍,他们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律师能帮他们讨个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雇员在工作期间突发心源性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以“非意外”和“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能否成立?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梳理案情,制定了周密的办案策略。


第一,紧扣“工作原因”这一核心。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将“意外”狭义理解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从而将猝死排除在外。但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是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发生伤亡。本案中,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这种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雇主责任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其保险责任不应被限缩解释为仅限“意外伤害”,而应涵盖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类雇员伤亡情形。


第二,攻破“主体不适格”的程序壁垒。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继承人主体资格问题,律师依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雇主责任险中,虽然投保人是企业,但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是雇员。当雇员发生保险事故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实质上是混淆了保险合同关系与继承关系,意在增加理赔障碍。


第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律师指导家属收集并固定了关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用以证明李某与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及事发时处于工作状态;医院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用以明确死亡原因和时间;以及企业出具的证明和同事的证人证言,用以还原事发经过。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依然坚持其抗辩理由,主张李某系疾病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且家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从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雇主责任险的立法本意以及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等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雇主责任险旨在保障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法院确认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作为原告主张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家属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的家属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们理清了复杂的法律问题,更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温暖。”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专攻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难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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