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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疾险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健康告知瑕疵,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01      0     

在人身保险理赔纠纷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援引的理由。尤其是在重疾险领域,一旦保险公司查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体检异常或既往病史,便可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那么,投保时的一时疏忽,是否必然导致重疾理赔权利的丧失?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这不仅是法律争议,更关乎一个家庭在疾病面前的最后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法律同时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济南市民王某某因罹患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未如实告知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证,最终帮助王某某获赔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王某某,女,四十岁出头,家住济南市历下区,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二零一九年五月,王某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推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五十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年限二十年。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王某某是否有住院史和手术史,王某某回答“没有”,代理人便指导其在电子投保单上勾选了“否”,健康告知页面并未逐项展开询问。整个投保过程不到二十分钟,王某某并未仔细阅读健康告知的具体内容。


二零二一年三月,王某某在单位组织的年度体检中,被查出甲状腺右叶有一个约零点八厘米的低回声结节,医生建议定期复查。王某某当时并未太在意,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穿刺检查。二零二三年六月,王某某在复查时发现结节明显增大,医生建议手术切除。术后病理报告显示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这个结果对王某某和家人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在家人提醒下,王某某想起自己曾购买过一份重疾险,于是整理好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调取了王某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和体检报告,发现其在二零一九年投保前曾有一次门诊记录,诊断栏写着“甲状腺结节待查”,但未进行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随即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向王某某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并拒绝赔付保险金。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她回忆说,投保时代理人根本没有问过甲状腺的问题,自己也不知道那个门诊记录算不算“病史”,更没想到这会导致如今救命钱被拒赔。她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坚决,表示“解除合同已经是最终决定”。无奈之下,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四年后才行使解除权,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以及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因果关系。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首先,律师发现保险公司调取的所谓“投保前就诊记录”,实际上只是一次普通门诊,医生在病历中写了“甲状腺结节待查”,但并未确诊,也未建议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而本案中,保险代理人并未就甲状腺相关疾病进行具体询问,仅笼统询问住院和手术史,王某某的回答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未如实告知。


其次,律师重点审查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王某某于二零一九年五月投保,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于二零二三年七月才发出解除通知,已经超过《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明知有门诊记录的情况下,未在二年内行使解除权,其解除行为依法不产生效力。


第三,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截图、保险代理人证言、历次体检报告以及完整的住院病历。通过对比电子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页面,律师发现该页面并未展开询问甲状腺结节、息肉、囊肿等常见异常,仅有一行概括性文字提示“请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缺乏具体询问项目。这一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存在询问不具体、提示不明确的问题。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甲状腺结节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并申请调取更多医保记录。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甲状腺结节在成年人中检出率极高,绝大多数为良性,且从结节到癌变通常需要多年,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后结果反推投保时未告知的结节与本次事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二零二三年十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病史,构成重大过失,其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我方律师则围绕询问范围有限、除斥期间已过、因果关系不成立三个层面展开反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代理人投保时未就甲状腺疾病进行具体询问,王某某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才行使解除权,已超过法定期限,解除行为无效;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王某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利息,合计五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在电话里对律师说:“这两年我一直在治病,身体上的痛苦我能忍,但保险公司的拒赔让我觉得天都塌了。谢谢你们,让我觉得法律还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提醒,重疾险理赔中因“未如实告知”被拒赔的案件屡见不鲜,但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并非没有边界。投保人遇到拒赔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健康询问范围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保险拒赔困扰,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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