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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疾险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10-01      2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健康告知义务的履行边界,往往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争议最激烈的焦点。投保时的一句询问、一份体检报告、一次门诊记录,都可能成为日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尤其是重疾险这类长期险种,保险公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让原本就承受疾病打击的家庭雪上加霜。


那么,投保人是否只要存在未告知事项,保险公司就能当然拒赔?答案并非如此简单。法律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设有明确限制,对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有严格要求。近日,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济南办理的一起重疾险拒赔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展开,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本案当事人王某某,男,四十余岁,山东济南人,从事个体经营。王某某于数年前在济南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缴费期限二十年。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形式进行健康询问,王某某对其中关于“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肺部疾病、是否曾接受过肺部检查异常”等询问事项均勾选了“否”。


投保后前几年,王某某均按期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持续有效。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某某在一次常规体检中发现肺部结节,后经进一步检查,被确诊为肺癌。确诊后,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期待这笔保险金能够支撑后续高昂的治疗费用。


但保险公司的回复却如一盆冷水。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投保前数月曾因咳嗽前往医院就诊,门诊病历中记载有“肺部阴影待查”等字样,并建议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存在的肺部检查异常,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遂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的决定。


面对这一结果,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称,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条详细询问,自己当时也并未在意那次门诊记录,更未确诊任何疾病,主观上并无隐瞒的故意。然而,面对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和解除合同决定,他一度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后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希望借助专业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前存在门诊检查记录但未告知,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团队首先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的全部就诊记录,发现该次门诊仅为初步检查,医生并未作出明确诊断,仅建议进一步复查,王某某此后也未进行复查。律师认为,该门诊记录尚不构成“确诊疾病”或“明确告知患有疾病”的情形,且与后来确诊的肺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要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其次,律师团队仔细审查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流程,发现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环节存在询问不够具体、提示不够明确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的询问应当明确具体,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询问事项本身存在歧义或未明确说明的,不能当然认定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再次,律师团队重点围绕“因果关系”这一关键点展开论证。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只有在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而对于合同解除权,法律还规定了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的限制。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对王某某的肺部检查异常进行进一步核实,且该异常与后来确诊的肺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缺乏充分医学依据。


在证据策略方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及健康告知页面截图,用以证明保险公司的询问内容及方式;二是投保前的门诊病历原件,用以证明该次就诊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三是历年的保费缴纳凭证,用以证明保险合同持续有效;四是王某某后续确诊肺癌的全部病历资料,用以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和严重性。同时,律师团队还申请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就肺部阴影与肺癌之间的医学关联出具专业意见。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团队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认为王某某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故意,并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律师团队提前准备了多组反驳证据,并针对保险公司的询问流程提出了合规性质疑。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投保时未对异常检查记录进行进一步询问或要求体检,本身也存在一定过失,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投保人。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其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消灭”“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已有肺部检查异常记录,却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填写,属于重大过失未告知,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我方则回应指出,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仅为“肺部阴影待查”,并非确诊疾病,且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并未就“肺部阴影”或“检查异常”进行明确询问,投保人无从知晓该事项需要告知。此外,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要求王某某进行体检,也未对已有记录进行核实,自身亦存在核保不严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王某某后来确诊的肺癌与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之间是否存在医学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内容不够具体明确,王某某未告知的事项尚不构成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事项;且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他说:“这场病让我几乎失去了信心,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帮我一步步理清了思路,让我在最困难的时候看到了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多个险种。


如果您在济南或全国其他地区遇到保险拒赔问题,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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