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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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援引的理由。尤其是当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不久便被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常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然而,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以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均有严格规定,并非所有未告知事项都能成为拒赔的正当理由。
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在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但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未询问的事项为由拒绝赔偿。本案中,北京市一位企业职工李某因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遭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未如实告知」这一争议焦点,通过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北京市某企业的一名职工,正值中年,家庭责任较重。2022年初,李某在朋友推荐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询问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包括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某些特定疾病。李某对问卷中明确列出的问题逐一作了回答,并未隐瞒任何已知的重大疾病史。
2022年10月,李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及其家庭犹如晴天霹雳。在经历手术和初期治疗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能用这笔保险金缓解高昂的医疗费用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曾有过一次门诊就诊记录,该记录显示其曾因「肺部阴影待查」就医,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属于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起那次就诊,医生当时并未确诊任何疾病,只是建议定期复查,他自己也并未在意,更不认为这属于需要告知的「既往病史」。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既愤怒又无助,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经多方打听,他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时未告知门诊就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已有肺部相关就诊记录,该事项属于影响承保决策的重要事实,李某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填写,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李某则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明确询问「是否曾有肺部阴影待查」或类似具体症状,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特定疾病。他当时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任何需要告知的疾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多个可突破的薄弱环节。
第一,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有限。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和健康告知问卷,发现问卷中并未明确询问「肺部阴影」「待查」等具体症状或检查异常,仅询问了是否曾被确诊患有某些列明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告知义务。
第二,就诊记录的性质不足以构成「未如实告知」。律师指出,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仅显示「肺部阴影待查」,并未确诊任何疾病,医生也未给出明确诊断或治疗建议。该记录属于检查异常而非疾病,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
第三,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律师通过梳理理赔沟通记录发现,保险公司在2022年12月即已获取相关就诊记录,但直至2023年3月才发出拒赔通知,已超过法定三十日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其解除权已消灭。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完整的投保单和健康告知问卷电子存档,证明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有限;投保前的门诊病历原件,证明当时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全部沟通记录,锁定保险公司知晓就诊记录的具体时间点;以及李某历年体检报告,证明其投保前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征兆。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主张就诊记录属于「重要事实」,并试图证明李某存在故意隐瞒。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肺部阴影待查」在临床上的常见性和非特异性,以及其与肺癌确诊之间的非必然关联。同时,律师重点固定了保险公司超期行使解除权的证据,作为本案最有力的突破口。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令其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未如实告知」和「解除权行使期限」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存在就诊记录,未在健康告知中体现,属于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我方回应:首先,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未询问「肺部阴影待查」等具体检查异常,李某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其次,该就诊记录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不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重要事实」;最后,保险公司在2022年12月已通过理赔调查获取该就诊记录,却直至2023年3月才发出拒赔通知,明显超过三十日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已消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未明确询问相关检查异常,李某的告知义务范围有限;就诊记录仅为「待查」性质,未确诊疾病,不足以构成未如实告知;且保险公司未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法律问题,更让我重新相信了合同的公平。」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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