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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雇主责任险猝死被指非工伤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主体与责任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10-01      28     

员工在工作期间突然倒下,抢救无效离世,企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却以“猝死不属于工伤”“劳动关系存疑”为由拒绝赔偿。这类争议在保险理赔中并不少见:雇主责任险保的究竟是什么?员工突发死亡,是否必须经过工伤认定才能获赔?当保险公司把“工伤认定”当作理赔前提,家属和企业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理赔并不必然以工伤认定为唯一前提。在广州,一家企业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员工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非工伤”“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重重抗辩,最终助力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广州某公司的一名在职员工,日常负责公司安排的具体事务。公司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一百万元,意在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员工权益。2023年某日,李某在正常工作期间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即倒地,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心源性猝死不幸离世。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公司和李某家属都陷入巨大的悲痛与慌乱之中。公司方面认为,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于是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却是拒赔。保险公司提出,李某的死亡属于心源性猝死,并非意外伤害,且未经工伤认定,不能证明属于雇主责任范围;同时还主张,李某的继承人并非保险合同直接相对方,主体不适格。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看似有理有据,却让李某家属和公司感到难以接受。李某家属表示,李某多年来勤恳工作,突然离世已经让家庭失去了顶梁柱,保险公司却用各种理由推脱,让人心寒。公司方面也认为,投保就是为了应对这种突发情况,如果保险公司不赔,雇主责任险的意义何在?多方沟通无果后,公司和李某家属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专业保险拒赔律师能帮助他们讨回公道。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是否必须以工伤认定为前提?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李某的继承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分析,梳理出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非单纯的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责任保险的理赔应当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基础,工伤认定只是确定责任的一种方式,并非唯一依据。第二,猝死虽然看似突发疾病,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混淆了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第三,李某的继承人作为死者近亲属,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主体适格,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固定了关键证据:一是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及事发时李某正在履行工作职责;二是医院的抢救记录、死亡证明,明确死亡时间为工作期间、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三是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投保单、保险条款、拒赔通知书,用以证明保险合同关系及拒赔事实;四是同事的证人证言,还原事发经过。通过上述证据,律师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的死亡与工作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很可能继续坚持“非工伤”“主体不适格”等抗辩,并可能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全国范围内雇主责任险猝死理赔的胜诉判例,尤其是保险公司以“非工伤”为由拒赔被法院驳回的案例,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家属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和“继承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系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且未经工伤认定,不能认定雇主负有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同时认为李某的继承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索赔。


我方律师回应指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保险条款并未将猝死明确排除在外;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应视同工伤,雇主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理应赔付。关于主体资格,律师援引保险法相关规定,指出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或其继承人依法享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李某的继承人作为近亲属,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审查后认定,被保险人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最终,李某家属和公司成功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家属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让我们感到了法律的公平,也让我们对未来的生活多了一份安心。”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保险拒赔领域,覆盖雇主责任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等险种,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难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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