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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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是许多投保人遇到的共同困境。当被保险人因突发癫痫摔倒致残,保险公司却称癫痫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由此引发的事故不属于意外,投保人往往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境地。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突发疾病导致的外来伤害,究竟算不算意外险合同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故?
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中,龙岩一名工人因癫痫发作从高处摔落致三级伤残,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近因原则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双重突破,最终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
当事人王某某,龙岩市某企业职工,从事设备维护工作。2022年,所在企业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八十万元。2023年5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厂区作业时突然癫痫发作,身体失控从约两米高的检修平台摔落,头部着地,当场昏迷。工友紧急将其送医,经诊断,王某某颅脑严重损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取病历后发现,王某某在投保前两年曾有癫痫就诊记录,随即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癫痫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本次事故系疾病发作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王某某家属难以接受这一结果。在他们看来,王某某虽然有过癫痫病史,但一直服药控制,从未影响正常工作;这次从平台摔下来是实实在在的意外,怎么能因为以前看过病就一分不赔?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一度感到走投无路。后经朋友介绍,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被保险人因癫痫发作从高处摔落受伤,该伤害是否属于意外险合同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及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能否成立?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出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从近因原则入手,论证摔落才是导致伤残的直接原因。律师指出,癫痫发作只是诱因,王某某伤残的直接原因是高空坠落造成的颅脑损伤,这一伤害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保险条款不能将「疾病诱发」与「疾病本身导致」混为一谈。
第二,审查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发现,保险合同中关于既往症免责的条款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投保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针对未如实告知的抗辩,律师调取了投保材料,发现投保单上健康告知栏由企业统一勾选,并未就癫痫病史单独询问,王某某本人也未参与投保过程,保险公司主张的未如实告知缺乏事实基础。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完整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申请调取投保时的全部材料。同时,律师委托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癫痫发作与高空摔落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摔落对伤残结果的直接作用力。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可能坚持「疾病参与度」抗辩,主张按比例赔付。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近因原则的类案判例,并针对参与度问题准备了反驳意见,强调意外险不应按疾病参与度打折赔付。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近因和免责条款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伤残是癫痫发作与摔落共同作用的结果,疾病是根本原因,应按参与度比例赔付。我方回应:意外险合同并未约定按参与度赔付,且摔落是造成颅脑损伤的独立、直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伤残系高空摔落直接导致,该事故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六十八万元。
王某某家属在收到判决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让他后续的护理有了着落,也让我们重新相信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余人,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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