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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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直接决定赔偿数额,实践中因鉴定标准理解不同、用人单位人为压低等级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许多劳动者拿到一份偏低的鉴定结论后,往往不知道还能申请再次鉴定,更不知道如何从病历和影像资料中找到推翻依据,最终只能接受远低于实际损失的赔偿。
工伤等级争议并非没有救济路径,关键在于能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用专业证据支撑。本案中,金华一名建筑工人因工致腰椎骨折,首次鉴定仅评十级,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通过重新鉴定推动等级提升,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三十余万元。
李某,四十多岁,浙江金华人,长期在金华市某建筑工地从事架子工作业。2023年6月,李某在工地搭设脚手架时,因脚下钢管打滑从高处坠落,腰部重重着地,当即无法起身。工友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李某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占位,需手术植入内固定。住院期间,用人单位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此后便以“操作不当”为由不再过问。
出院后,李某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但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结论仅为十级。按照十级标准计算,各项赔偿合计不过数万元,远不足以覆盖后续治疗和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损失。李某不服,却不知该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则催促其尽快按十级标准签协议了事。
李某通过老乡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律师在查看其病历、手术记录和影像资料后,判断其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占位,已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关于脊柱骨折伴神经系统症状或椎管占位的更高等级标准,首次鉴定存在明显偏低可能。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伤情究竟应评定为几级工伤伤残等级。用人单位主张十级结论已经生效,应按十级赔偿;李某则认为自己的伤情远不止十级,赔偿方案显失公平。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迅速确定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抓住再次鉴定的法定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泽良律师第一时间指导李某提交再次鉴定申请,避免因超期丧失救济机会。第二,从病历和影像资料中挖掘等级依据。律师协助调取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术前术后影像报告,重点固定椎管占位、神经受压等关键描述,并申请对李某进行专业法医学评估,明确其伤情对应的等级区间。第三,补强停工留薪期证据。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住院记录、复诊病历和医嘱建议,证明其术后需长期休养,为争取更长的停工留薪期打下基础。
在预判对方策略时,泽良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很可能以“首次鉴定结论已生效”为由拒绝重新协商,并可能在仲裁阶段拖延。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完整的证据清单和再次鉴定申请材料,确保程序无缝衔接。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同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更高等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鉴定结论作出后,李某的工伤伤残等级由十级提升为八级。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仍主张应按十级计算,并称李某自身存在操作失误。泽良律师指出,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失误不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同时提交再次鉴定结论书、手术记录及影像资料,证明八级结论具有充分医学依据。仲裁庭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用人单位应按八级标准支付赔偿。
最终,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裁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情况,协助李某顺利拿到全部款项。
“要不是你们帮我把等级争回来,我可能就拿着几万块钱把这事了了。”李某在收到赔偿款后说,“现在后续治疗和生活总算有了着落。”
如遇工伤等级争议、工伤理赔受阻等情形,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公开电话0592-5973521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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