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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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直接决定赔偿数额,但初次鉴定结论就一定准确吗?实践中,不少工伤职工拿到初次鉴定结论后,因不了解重新鉴定程序而错失提升等级的机会,导致赔偿款大幅缩水。法律赋予了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关键在于能否在法定期限内精准把握、用足用好。
本文讲述的是一起发生在广东的工伤维权案件。当事人王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初次鉴定结论偏低,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通过申请再次鉴定成功提升工伤伤残等级,并在后续仲裁程序中突破停工留薪期争议,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二十三万余元。
王某某是广东某市一家制造企业的操作工,2023年入职后一直在车间从事设备操作工作。同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王某某在车间操作设备时,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当场感到剧烈疼痛。同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某右手多处骨折伴肌腱、神经损伤,伤情较为严重。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所在单位态度消极,既未主动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也未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王某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认定结论后,又自行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单位对此依然不闻不问,未支付任何赔偿款项。王某某因伤无法继续工作,收入中断,医疗费用和家庭开支双重压力之下,一度感到无助。
王某某在工伤鉴定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偶然遇到了正在陪同当事人办理鉴定事宜的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凭借丰富的工伤案件经验,在初步了解王某某的伤情后判断,其伤情很可能构成八级伤残,初次鉴定结论存在偏低可能。在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某决定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处理后续维权事宜。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初次鉴定结论是否准确,能否通过再次鉴定程序提升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认定,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伤残等级偏低的问题,泽良律师迅速展开分析。第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王某某的伤情涉及多处骨折及肌腱神经损伤,结合医疗记录和功能恢复情况,存在评定为八级的空间。第二,初次鉴定往往侧重于损伤本身的即时状态,对功能障碍的评估可能不够充分,需要补充完善功能康复记录等材料,为再次鉴定提供充分依据。第三,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未主动配合的情况下,需要收集完整的医疗材料和休息证明,为争取合理停工留薪期做好准备。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系统整理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复查报告、康复治疗记录等医疗材料,重点补充了反映手部功能障碍的相关检查结果,同时收集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再次鉴定和后续仲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办案预判方面,泽良律师分析认为,单位可能继续采取消极态度,对赔偿事宜不予配合,因此决定调解与仲裁立案同步推进。一方面积极联系单位协商赔偿方案,另一方面着手准备仲裁立案所需的全部证据材料。
在法定期限内,泽良律师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再次鉴定申请。经过省级鉴定委员会的检查和评定,王某某的伤情最终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较初次鉴定结论提升了一个等级。
鉴定结论确定后,泽良律师随即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庭审中,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提出异议,主张王某某的休息时间过长。泽良律师结合医疗记录和康复情况,充分论证了王某某因伤需要持续治疗和康复的客观事实,最终仲裁机构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停工留薪期为十三个月。
在仲裁程序的推进和泽良律师的积极沟通下,单位最终同意协商解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单位向王某某支付赔偿款二十三万余元,并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发手续。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可能就拿着九级的结论认了,根本不知道还能重新鉴定。是你们让我拿回了本该属于我的赔偿。”
工伤维权中,伤残等级是赔偿数额的关键变量。初次鉴定结论并非终点,法律赋予了再次鉴定的权利。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工伤法律纠纷全流程解决,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赔偿核算、仲裁诉讼,为工伤职工提供专业支持。如遇工伤理赔遇阻、工伤等级争议等难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或前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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